王力元三十五的時候他妻子就出事故去世了。給他留下了一個七歲的女兒。
他妻子是他嶽父嶽母的獨生女兒,愛女的早逝對老兩口的打擊太大了。他們久久不能從失去愛女的悲痛中走出來。本來老兩口是一直住在女兒家幫助她接送孩子的,沒想到女兒突發意外去世了,這讓老兩口怎麼也接受不了。
女兒去世後,老兩口繼續留下來幫助王力元照顧孩子,但隨著時間的流逝,老兩口開始考慮到自己應該離開了,因為他們在這裡,王力元就不能再婚,他那麼年輕,不可能一輩子一個人過下去的。
老兩口當時都是五十多歲,他們照顧孩子應該沒有問題。為了彌補失去女兒的缺憾,老兩口決定把外孫女帶到自己身邊去上學,這樣做有幾個好處,一是他們可以天天看到孩子,二是方便王力元再婚。三是他們能保證孩子不會受委屈,四是有孩子在跟前,他們感覺日子好過一點。
和王力元商量後,王力元說妻子去世時間太短,他還不想再婚,他願意讓他們繼續住在這裡,他也不願意讓女兒離開自己。
王力元的嶽母有一個侄女,已經三十二歲了,她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男朋友。他嶽母想把這個侄女介紹給王力元。但一直不好意思說,她怕侄女不願意找二婚男人,又怕侄女說她有私心,讓她嫁給她的前女婿是為了讓自己幫助照顧她的外孫女。
正是出於這種考慮,他嶽母才想著他們先帶孩子走,之後她再給他們提親。
嶽母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王力元,王力元說如果這個侄女能接受他的女兒他就考慮,如果不接受女兒就算了。
既然王力元這樣說了,他嶽母就給老家的弟妹打電話了,她說自己的女婿人品好,工作也不錯,自己女兒已經不在了,女婿不可能一輩子單身,她希望弟妹和家裡人商量商量,看他們是不是願意讓侄女嫁給他?她說她外孫女不會成為他們負擔的,因為女兒的事故賠償金足夠養活外孫女了。
因為女婿不同意他們帶外孫女走,所以她沒有說她要帶走孩子。
過了幾天,老家回話了,她弟妹說他們同意讓女兒嫁給姐夫,也願意替姐姐照顧孩子。既然這樣,嶽母就把侄女的電話給了女婿,她說讓他們自己聯繫吧!
過了一段時間,嶽母問女婿他們談得怎麼樣了,女婿說:談好了,她同意你們繼續留下來照顧孩子,你們就留下來吧!
到了這個時候,王力元的嶽母就實話實說了,她說自己不可能繼續留下來,因為他再婚後她弟妹就是他的嶽母了,她不會再從中摻和的。她說他們肯定是要帶孩子走的,她也希望女婿同意她帶孩子走,並且要把女兒的賠償金也一起帶走。她還說,因為孩子是王力元的,他希望王力元每月能給孩子一點撫養費,因為孩子自始至終都是他的,他們只是幫助他而已。
因為考慮到侄女以後還會生孩子,所以他們考慮的比較長遠,他們決不會在他再婚後還過來居住。
王力元也同意了,他說他每月會給孩子兩千塊錢。嶽母說不用,給一千就可以了,他們這樣做,只是提醒他:別忘了,你還有一個女兒。
他嶽父嶽母就要帶孩子回自己家了。王力元說不著急,他要等妻子去世兩年後再結婚。但他嶽父嶽母堅持一定要回去,他們說,既然他的婚事已經定了,沒必要一定要等到兩年後。他們走後,他隨時都可以結婚。
給孩子辦完了轉學手續,嶽父嶽母就帶孩子回家了。王力元也和他們一起回去了。
到家後,嶽母的侄女一家也都過來歡迎他們。當著大家的面,嶽母又重申了一遍她的意見,她說他們老兩口希望他們快點結婚,越快越好。
嶽父嶽母帶孩子回家以後,王力元每月都會回家看孩子,女朋友也和他一起去,當時他女朋友已經把老家的工作辭了,她也和王力元在一個城市工作了,他們說,他們一定要等他妻子去世兩年後再結婚。
我認為,只要自己對得起前妻,對得起孩子,前妻去世後沒必要一定要等那麼長時間再婚。
如果按照法律來說,只要對方不在了,你什麼時候再婚都是可以的。
俗話說:不等三年等百天,不等百天也要等到墳頭幹。墳頭幹即要等到給死者燒完七期後再考慮再婚之事。古代人重男輕女。這些規矩都是給女人定的規矩,話雖然說是這樣,女人身不由己,也只能是看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女人只能聽天由命。男人則不受這些規矩限制。現在的人喪偶一般都是出百天以後才考慮再婚之事。現在的人還是很寬容大度的持理解的態度。但如死者屍體未寒就急於再婚。怎麼說也是叫人無法想像。這是我的看法。謝謝
按照農村裡面的習俗,配偶去世已經夠三周年,就可以考慮再娶,或再嫁的問題了,不夠三年是不能輕易再娶或再嫁的,否則會被人們指指點點的。
農村有一種迷信的說法,說人死三年之後才能夠投胎輪迴轉世,不夠三年死去之人的靈魂還在家裡,所以喪偶的人在這個時候,再娶或再嫁是對死去的人的不尊敬。所以一般都要等到三年之後,再考慮婚事。
現在是新時代,移風易俗,很多封建思想已經被廢除了,哪怕今天喪偶,一個月之後再覓配偶,與其它人有什麼關係呢?死去的人已經死了,活著的人還要正常的活著,為什麼一定要為死去的人悲哀三年或更多時間呢?
但是,還是有更多的人,不足三年時間,堅持不娶也不再嫁的,這樣的人值得點讚。
夫妻倆人生前感情好的,基本上都不考慮再婚了!再苦再受煎熬也要堅持下去,給子孫們一個完好的家庭!這才是最要緊的事情,這樣對逝去的人也是一種最大的安慰!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角度來看:
一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姻自由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幹涉。一切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均屬於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權的行為。因此,配偶去世後,無論多長時間,都可以再婚。
二是從社會角度來看,配偶剛入土為安、屍骨未寒,就馬上與別人再婚,或有違人倫道德底線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配偶剛離世不久,就與他人再婚,實屬不妥。具體時間,不一概而論,但以逾一年為好。
老家鄰居女的大年三十晚上凌晨自己跳河溺亡了,年齡不到五十,她老公擱了沒有兩個月就再婚了
現在住的小區裡的一樓的鄰居也是老婆患病去世,這都過去兩年多了,有很多給介紹對象的,主要人家家庭條件好,都被這男的推掉了,說一定要等過完三年再說!
所以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看在世的怎麼去介意吧!
我個人覺得,細節見人品。配偶去世,是多麼悲傷的事情,最少也得一年吧,就算沒感情的婚姻,人還是要講良心和道德,死者為大,屍骨未寒,不能讓逝者父母更加悲痛欲絕。
如果感情深,那哪還有心思談戀愛成家啊,先好好賺錢再說吧。多賺錢,以後日子長著呢,還怕遇不到合適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