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100%地肯定:這個公務員不僅不會被開除,還不會由此受到多大的影響。為什麼呢?
首先、介紹一下我國的前科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也就是說:因自己的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了刑事處罰的個人,在入伍、就業等情形之下,必須如實地向單位報告自己以前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顯然,這個規定有兩個特點:1、必須報告的,只是自己受到的刑罰。2、是以前的犯罪前科,已被依法判了刑且刑罰已經徹底執行完畢,本人已走向了社會。簡單地概括:必須如實地報告已經執行完畢的刑事處罰。
因此,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中十分明確地規定:「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說到底:確定人員有罪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唯一的法定形式是生效的裁判文書。因此,即使有關的人員已涉嫌犯罪,但在人民法院還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階段時,仍然肯定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
更進一步講:只有父親被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生效的有罪判決,才有可能對其兒女報考公務員,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其次、涉及到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一切事務,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事實上,參加公務員公開招考的報考者,在通過了筆試、面試階段之後,正式進入錄用考察階段時,才會真正地能涉及到其親屬是否有犯罪記錄的問題。而公務員的政務處分,也必須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處理。
更詳細地說:在公開招考公務員時,招錄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報考者進行必要的考察(即:政審),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就考察時必須弄清楚的主要問題而言,當然以報考者本人各方面的情況為主。
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這樣一些比較特殊崗位的報考者,才必須詳細地搞清楚其直系親屬的情況,從而為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報考者提供充足的證據。對不涉及到特殊崗位的報考者,當然就沒有這種特殊的要求。因此,不能也不應該在考察擬錄用者時無限度地擴大考察了解的範圍,把本不應該由報考者承擔責任的事項強加到報考者身上,要其對他人的錯誤行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顯然就超出了法律的規定。
從這個角度看,在公務員錄用環節對擬錄用者所進行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影響到報考者是否被錄用。這樣做,當然是一種前置性的積極預防措施。僅僅在報考公務員的錄用環節進行。對已正式錄用的在編在職公務員,根本不會進行這種前置性、預防性的考察。
報考者一旦被正式錄用,肯定就是合法合格的公務員。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必須對本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說到底就是:公務員的政務處分,必須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按程序辦理。
更宏觀地說:處分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以公務員本人有明確的違法違紀行為為基本前提。因此,即使是身為在職公務員的父母親、配偶和兄弟姐妹們,因他們犯有嚴重的錯誤行為甚至是違法違紀行為,只要與公務員本人完全無關,就不可能對公務員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更不可能因親屬的錯誤行為,直接地處分公務員。畢竟,好漢做事好漢當,一碼歸一碼,不能放棄原則、張冠李戴地懲處公務員。如果這樣做了,當然是完全錯誤的。
再次,詳細地分析一個題主提出的問題的實質。題主描述:小A本來是個家世清白的刑警,但是突然有一天,多年前一件命案告破,小A的親生父親是罪犯。小A對此一無所知。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很有可能真實地發生。在此情況下:
1、小A作為刑警,肯定是在編在職的公務員,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2、這個命案是多年前發生的,小A的父親對此要負所有的法律責任。問題在於:小A在被錄用為公安機關的公務員時,尚未案發,司法機關對此尚未掌握一無所知,當然就不會影響到小A的錄用。現在司法機關破案了,就只能由小A的父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小A對此一無所知,說明是小A父親個人實施的犯罪,小A既沒有參與又沒有協助,與其當然沒有任何關係,小A根本馱沒有任何過錯,當然既不應該又不可能給予小A任何的政務處分。
4、在組織認為需要或者本人提出要求時,也可以由組織部門將小A調離公安機關,安排到其他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崗位上去工作。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做為警察的兒子,執行公務時的對象卻是其父親。按照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可以避免這類特殊情況的發生。但還是要充分地考慮到其父親一旦被判刑,受到嚴肅的刑事追究,會不會因此引起兒子對國家的怨恨情緒,從而產生可能的不利後果。
最後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公務員的直系親屬有犯罪前科,是否會導致本人被開除?綜上所述,就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
1、直系親屬的犯罪前科,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有罪判決為唯一依據,這肯定是一種既成事實。這會對參加公開招考公務員職位的報考者產生一定的影響。毫無疑問,如果確實受到了影響,最終未被錄用,報考者就不可能成為公務員。說到底:真正意義上的直系親屬犯罪前科,只對尚未成為公務員的報考者產生重大影響。
2、已經正式入編在崗的公務員,其直系親屬無論是處於因涉嫌犯罪正在被採取刑事司法強制措施的階段,還是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刑罰的執行階段,只要公務員本人未參與、未協助,根本沒有任何過錯行為,肯定就既不能又不會對公務員給予任何處分。說到底就是:誰的錯誤誰承擔,誰的行為誰負責。如果老子犯了罪,卻一本正經地去懲罰其兒子,那是標準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毫無法律意識的亂作為,也是黨紀國法絕對不允許的。現實生活中,一般不可能出現老子犯了罪、開除了兒子的滑稽場面。
當然,如果老子與兒子相互內外勾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那父子二人同時進監獄服刑,當然也就在意料之中。
3、當公務員繼續在原崗位上工作、法理和情理出現了嚴重的衝突時,或者組織上認為有必要時,當然可以將公務員調離目前的工作崗位,安排到其他崗位或者其他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崗位上工作。這當然是一件比較簡單的事情,按規定辦理就可以了。
這問題問的太低級了。公務員政審和公檢法系統公務員政審,一般來說都要查直系親屬的犯罪記錄和前科。但是這只是時點問題,是在你正式進入公務員隊伍之前,查到的犯罪情況。正式成為公務員後就不按這個規定執行了。
1.比如說甲參加公務員考試,政審沒有任何問題,進入公務員隊伍後其父親由於別的原因被判刑了。他父親被判刑後,難道要把甲開除公職嗎?顯然不可能的啊,現在沒有連坐制了。
2.就像你說的那樣,政審的時候沒發現,後面發現親屬有前科,那也不會開除。如果重要崗位可能會被調離崗位而已。只要人家沒有故意隱瞞,政審沒有發現不是人家的錯誤,而是政審時候沒有發現這些問題的人的錯誤。
3.現在公務員政審,其實沒有那麼嚴苛,當然了公檢法系統和國安系統除外。直系親屬的犯罪問題也分問題嚴重情況來看。比如受到治安處罰、醉酒駕駛和有直系親屬被執行死刑,性質完全不一樣。如果有直系親屬被執行過死刑,那麼公務員政審肯定過不去,其他要視情況來看。
綜上所述,以上是個人觀點和看法。
答,不會開除。公務員在錄用任職前,社會背景,國藉,家庭成員,包括親屬有幾名共產黨員資格,都會在檔案中報告,嚴格的審核程序制度,都會查透徹,若有犯罪前科的親屬,可能錄用的機率不大。但是公務員在任職中,親屬有犯罪前科,不會有影響,法律面前是真對觸犯法律的人,而不是封建帝王制度,一人犯法株連九族。如果公務員的任職單位特殊,比如,國家安全部,公安局,檢查院,這種與涉嫌的職務有管,公務員直系親屬有犯罪前科,會受政治影響,頂多換個崗位,但不至於被開除。如果公務員與直系親屬合謀,以身試法,另當別論,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最公證的。僅代表個人觀點。
公務員是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工作人員,必須有很高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政治素質,社會關係也要良好。國家對公務員的要求很嚴格,除了筆試外,還有面試、政審等環節,如果三代內直系親屬有犯罪前科,無論筆試和面試多麼優秀將會拒之門外,是不會被錄用為公務員的。
至於題主問公務員的直系親屬有犯罪前科,會不會被開除,還是想的太多了。已經入職的公務員,無論三代以內直系親屬是有犯罪前科,還是新的犯罪,是不會被開除的,有關的政策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雖然公務員在職或者入職以後,直系親屬有了犯罪前科,不會被開除,但不代表對公務員本人沒有影響,對以後晉升道路將會產生很大的不利,可能會影響終身晉升,因為在提拔幹部時,組織部門也要對本人進行考察,甚至競爭對手也會向組織部門反映,使其處於不利的地位。
今天有朋友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張三於2019年7月份通過公務員考試,順利成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但在2022年3月份,當地多年前的一樁命案告破,張三的父親系本案主犯。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張三會被開除公職嗎?歸納一下的話,這個問題主要問的是在職公務員其直系親屬被發現有犯罪前科,本人是否會被開除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第一種情況,即被開除。直系親屬(張三的父親)因多年積案告破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造成張三被開除公職,這種極端情況的出現,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張三本人也參與了上述案件,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讓我們來看看第二種情況,即不受影響。直系親屬(張三的父親)因多年積案告破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張三未參與上述案件,並對此案件不知情,即可認定張三與本案無關,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其父親的犯案不影響其任職,當然也不會被開除公職。
最後,要走出片面誇大政審作用的誤區。持有因直系親屬被追究刑事責任會被開除公職觀點的人,在沒有政策依據和實際實例的情況下,片面地誇大了政審的決定性作用,有點聳人聽聞,給有些考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負擔,著實有點不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