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法建築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拆除:
一、拆除違法建築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如果部分拆除建築物,會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建築物會影響相鄰建築物及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違法建築可以不拆除。
二、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由於建築的特殊性,或建築物所處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據現有拆除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違法建築,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三、拆除後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有些違法建築,拆除之後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拆除之後可能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此種情況下,違法建築可不予以拆除。
四、通過改正或補辦手續,由「違法建築」變成「合法建築」的,所涉建築可不拆除。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私建的建築物,通過規劃部門罰款後有兩種情況:(一)違章建築雖然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但是不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經規劃部門罰款,補批規劃手續以後,可以變為合法建築;(二)違章建築既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同時又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雖然規劃部門罰款進行了處罰,但是也不能補批規劃手續,不能變為合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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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拆除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前提就是要對違法建築當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並予以公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不拆除,同時在這個期間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才能依照規定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拆除的。但若拆除對公共利益產生影響,也可以不拆除。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