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問答集合

取保候審的案子,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有公安撤案的可能嗎?_已經取保候審的案子檢察院又退回了

我非魚不知魚之樂說: 有這個可能,但是可能性不大!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只不過相較於其他逮捕、拘留的強制措…

我非魚不知魚之樂說:

有這個可能,但是可能性不大!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只不過相較於其他逮捕、拘留的強制措施而言較輕而已。並不一定就意味著沒事了,所以不要心存僥倖!

檢察院將案子退回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案子會再次移送到檢察機關,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無再次退補必要的情況下,則會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所以,一般情況下,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後,最終決定權基本上就在檢察院了。公安撤案的情況一般是檢察院發出撤案建議書。

剛強志遠說:

很榮幸能夠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取保候審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結束後就會將案件移送起訴到檢察院,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話,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這個時間是一個月,一個月內公安機關還要移送起訴到檢察院,檢察院再經過審查,認為可以追刑了,那麼就將案件公訴到法院,但是檢察院還是認為不能追刑的話,那麼就會不予起訴了。

公安機關除非自己發現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撤案,但是一般是不會撤案的,還有就是檢察院再退回來,然後有一個附件,要求公安機關撤案,那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是要撤案的。不管咋樣,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涉嫌犯罪的,所以要有證據才能追刑,同樣的,要有證據才能撤案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關注我,我們一起交流學習,謝謝!

詩和燈謎說: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按照檢察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完成補充偵查,或經過補充偵查認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可以自行撤案處理。

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取保候審的案子被檢察院退回公安,公安是有可能作撤案處理的。

康樂當自強說:

取保候審的案子,被檢察院退回公安的,公安有可能撤銷案子。

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情節顯著輕微的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將案子退回公安機關,並可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成立,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於證據不充分,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經過補充偵查達到證據充分標準的,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仍達不到標準的,檢察院將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天平原理說:

有可能。檢察院退回公安的,一般不是批捕不夠條件,就是起訴不夠條件。這兩者都涉及一個問題,即可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公安無法補充證據,或或補充的證據還是不足。公安就會撤案無罪釋放,或轉行政處罰。當然,如果是因公案管轄錯誤,就須移送管轄處理。

奇妙風箏3說:

有這種可能,但並不絕對。因為公安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並被退偵,這只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正常程序,檢察機關有兩次退偵的機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說明公安移送的案卷中對罪名、證據認定存有一定的瘕疵,需要補充、完善,相對的麼安偵查時限也會後延。如果退偵二次後仍未達到檢察機關起訴要求,那麼第三次就會建議公安撤案,對你來說就是上天庇護了!

良法善治定分止爭說:

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到公安機關,是有可能撤案的,但是可能性並不大。

公安機關對案件開展偵查工作完畢後,向檢察院移送。

如果檢察院認為被移送的案件需要開展補充偵查工作,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原辦案的公安局,期限為一個月,兩次為限。

公安機關會對你的人提出的問題,開展補充偵查工作,可以再次向檢察院移送案件。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然後撤銷案件的必要,可以對案件進行撤銷處理。但是,公安機關往往對前期已經開展的工作,不會輕易放棄,可以盡力彌補開展偵查工作中的不足。

以上僅供參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瓦要問答網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evawelsh.com/archives/16697

作者: 瓦要問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