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為公司職工辦理退休審批過程中,也遇到過類似情況。一般來講,只要你個人的人事檔案關於參加工作記載清晰,招工材料齊全,工齡認定準確,社保審批部門沒有理由不承認。但是,現在社保部門不承認原來人事局為你認定的工齡時間,其實也很正常,多半是你的人事檔案關於工齡認定的材料存在一定瑕疵。其次,原來人事局和勞動局是兩個部門,不承認也情有可原。下面,結合我實際辦理工作經驗,為您做具體分析,給出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為什麼要做工齡認定
工齡認定是退休審批的關鍵環節,一般沒有做過工齡認定,退休審批部門都會要求個人先做工齡認定。因為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前,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在社保部門也沒有繳費記錄。因此,對於社保制度建立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有知青和參軍經歷的群體)需要通過工齡認定,確定個人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加工齡)。另外,對於社保制度建立以前從事過特殊工種崗位的人員,也需要做工齡認定,從而核定折算工齡。因此,工齡認定將會影響個人退休,也會影響基本養老金的核算。
二、如果不做工齡認定,或者工齡認定不準確,會對個人造成哪些影響?
1.無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這對很多職工來說,以前工作白幹了不說,主要是會影響基本養老金的核算,這是很大一筆損失。
2.可能會因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無法辦理退休。對於部分人員,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可能養老保險繳費就不滿15年,也會影響個人退休。
一般來說,工齡長,也就意味著累計繳費年限不會太短,基本養老金也會水漲船高。
三、社保部門為什麼不承認原來人事局批准的計算工齡時間
我想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人事檔案材料不完整,導致原有的工齡認定有瑕疵
最為常見的就是人事檔案中是《工齡認定表》,這主要是企業原因造成的,一般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後,應統一組織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統一開展工齡認定。
但從題主描述的問題推測,檔案中應該是有當時人事局認定的《工齡認定表》。那麼問題還可能出在檔案記載上:
1.人事檔案中關於參加工作時間記載不明確、招工或者安置分配工作的材料不齊全。
2.人事檔案中關於知青和參軍材料不齊全。
因為在過去,工齡認定標準和尺度比較寬鬆,加之企業人事對職工具體情況比較了解,所以一般人事局都會給予工齡認定。但是把過去認定材料拿到社保部門進行退休審批,過去的公司不在了,了解公司情況的人事也不在,只剩下不會說話的檔案,而檔案有關記載又沒那麼完整,退休審批部門不予承認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過去人事局和勞動局是兩個部門,各司其責
以前的人事局和勞動局是兩個部門,後來隨著國家機構改革,人事局和勞動局統一合併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比如在瀋陽:就叫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主要職能無外乎就是人事管理服務和社會保障服務。
1.人事管理服務方面,主要負責就業創業、人才人事等工作。
2.社會保障服務方面,主要就是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障等工作。
正所謂,誰審批,誰負責。題主的工齡認定是人事局負責審批的,現在社保部門(退休審批)提出質疑,也情有可原。畢竟,過去的認定標準和要求,與現在審批大相逕庭,退休審批制度也是逐漸完善,所以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社保部門為什麼不承認原來人事局工齡認定,該怎麼辦
因為當時我為公司職工辦理退休,也遇到了這種情況。後來經過查找原始檔案,找到了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最終該員工也順利退休了。下面結合我實際辦理退休審批經驗,給出如下建議:
第一步 穩住心態,別慌。理清問題原因,尋找突破口。
既然社保部門不承認,總要給出理由吧,所以首先要問清楚問題出在哪。
第二步 對症下藥,重新進行工齡認定。
缺啥補啥,沒啥找啥(這裡不是讓你檔案造假,主要是查找和補充過去已經形成的相關證明材料)。過去公司不在了,過去公司人事是否能聯繫上,過去的同齡的同事是否能聯繫上,相信跟你一樣經歷的人應該不只你一個,人多力量大。如果你過去的同事檔案中的工齡認定和你類似,且你的同事一樣辦理的退休,那麼你可以參照他的檔案辦理退休退休審批。同時,你也可以找一些過去參加工作時的人員安置分配證明材料、工作證、調令、卡片的等材料,也可以作為工齡認定的輔助依據。如果你是父母接班的臨時工,也可以找父母檔案,尋找一些線索。然後,重新做工齡認定。
注意:臨時工是我國勞動用工制度中的一種補充形式,這種用工形式以臨時性強、時間短、間斷多、變動大為特點。臨時工分為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關於臨時工的工齡認定,一般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做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和被錄用為固定工作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主要文件依據如下(僅做參考):
在本單位做「亦工亦農」期間,經招工、頂替後仍在本單位工作,其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0]41號
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輪換工、亦工亦農人員(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計劃招收的臨時人員)、民辦教師在原工作單位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招、轉、頂替到其它單位為固定工後,工齡只能從招、轉、頂替之日起計算。——陝勞人險發[1984]310號、[1973]計勞業字7號、[1980]勞險便字41號、勞人險函[1983]30號
寫在最後:
1.無論如何,既然當時人事局已經審批了,就代表著對你工齡認定的一種認可。不能因為歷史原因、人事檔案材料原因、人事局審批原因,就讓職工來買單。
2.退休審批部門不承認過去人事局對你的工齡認定,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讓退休審批部門給出不承認的理由,然後才能對症下藥,把問題解決了。如果一味抱怨,揪著過去審批不放,對問題解決沒有任何幫助。
3.希望你的問題能夠得到合理解決,最後能夠順利退休!
現在社保部門對原來人事局認定的工齡不予承認,檔案沒有了,我就白幹了,工齡也沒了。對於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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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問題,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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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批准了,但社保部門不承認,說明你們當地的退休審批制度是比較完善的,也為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提供了堅實保障。
我們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由縣級統籌到市級統籌再到目前省級統籌的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在過去,因社保部門是人事局的下屬單位,審批退休的過程就是人事局一家說了算,人事局怎麼批,社保部門怎麼辦,監督制約制度的缺失,也使好多地方在審批退休中存在不嚴謹不規範的問題,象我們當地2008年的時候,為了減輕改制企業的負擔,把好多不是特殊工種的職工也按特殊工種提前辦理了退休。企業負擔是減輕了,但基金安全受到了嚴重影響,也直接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現在多數地方實行了退休審批核准制度,現在不是人事局怎麼批,社保部門怎麼辦了,而是人事局先審批後,社保上級部門再核准,核准通不過的,退回人事局重新完善檔案資料後再重新審批。
我之所以介紹以上情況,目的就是要讓題主明白,社保部門不承認是依規辦事,是有道理的,不是故意刁難你,這一點請題主一百個放心。
按題主提供的信息,你76年至78年在一家企業幹臨時工,上世紀八十年代倒閉了,後來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你在新工作單位轉的正,那麼這就涉及到了視同繳費年限問題。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政策規定很清楚,那就是有多段臨時工經歷的,從最後一段臨時工算起。既然你76至78年當臨時工時的企業80年代就倒閉了,那麼你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也就終止了,之後你又有了新的工作單位,那麼你在新單位做臨時工就是最後一段臨時工,按規定不應將76年至78年這段臨時工年限視同。不知人事局將76年至78年視同有什麼依據呢?
對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其實很簡單,你首先要肯定社保部門的做法是對的,如你沒有新的證據資料,那麼讓人事局重新審批一下,把76至78這三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去除就行了。如你有新的證據材料,能證明你76年至78年原工作的企業是被新工作單位兼併或整合的,那麼你提供有關材料後,讓人事局重新審批後,再經社保部門核准即可。
我認為要回答你的問題,關鍵和核心是76年至78年在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年限,儘管人事局同意計算工齡,現面臨退休社保部門應不應該承識的問題。應當承認而不承認的話,問題解決起來就比較簡單了。怎麼解決?就社保部門不予承認的事實,向其主管部門一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即可。如果按照政策規定,屬於不予承認的情形,即使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會得到支持。
那麼,樓主提出的當時人事局已經批准計算工齡,現在社會保險部門在退休審批時,到底該不該承認76年至78年的工齡呢?以我對人事和勞動部門的職責分工及當時企業用工形式的了解,是不予承認其工齡的。為什麼這樣說?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1976年,我們國家及地方政府分別有兩個部門,即人事局和勞動局。人事局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招錄、工資、調動、退休、獎懲等工作;勞動局的工作職責則主要負責當地企業用工計劃、招錄、調配、工資等工作。你說人事局當時已經批准計算工齡的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什麼?因為如你所說,你當時是在企業,所以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局不可能插手企業工作。如果確有其事,那也是人事局越權,即使有人事局的批覆或者文件那也是無效的,除非有當時勞動局加益了蓋章的則另當別論。
二、1976年至1978年還是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用工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有招工計劃和指標招收錄用的固定工,也叫正式工,這類職工檔案裡有當時醫院加蓋公章的體檢表、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的招工表或者招工名冊、單位加蓋公章的轉正定級表等資料。這類職工辦理退休時,雖然當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其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即大家說的計算工齡的。另一種用工形式是沒有國家用工計劃和指標,但是企業用工需要且又有工資支付能力,便向社會招收臨時用工即臨時工,由企業造冊,按月發放工資,無招工表,也無需向勞動局申報備案。所以,今天退休審批時,當時從事臨時工的工作年限未納入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工齡。
這個問題,焦點是計劃內和計劃外招用的臨時工怎樣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企業招聘臨時工在國家實行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一個社會用工的一種形式。
這裡分國有企業用工計劃內招聘臨時工還是計劃外招聘的臨時工。
計劃內招聘的臨時工,至招聘錄用後,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但是,有的地區是以招聘臨時工最後一次籤訂臨時工用工協議為起始時間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爭議點在於是國有企業以錄用臨時工臨時用工協議時間起始時間為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還是以最後一次籤訂臨時用工協議時間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由於國家沒有統一標準,所以,才有爭議。
基本上以當地計劃內招聘的臨時工第一次籤訂用工協議的時間為準,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結論:
計劃內招用得臨時工,至籤訂用工協議之日起,到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計入視同繳費年限。
計劃外招用的臨時工,原則上不計入視同繳費年限。
現在該退休了,社保部門不承認原來人事局批准的計算工齡時間,我認為問題主要出在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上。
你1976一1978年在企業做臨時工,企業當時招錄時,經過了人事局審批,並承認你的工作年限(工齡)。
1992年國家出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統籌,每個企業職工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以參加工作時間為退休時的工齡,而是以繳納養老保險統籌金年限計算工齡。
首先要理解視同繳費年限是什麼含義,視同繳費年限主要指的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參保年限之前,也就是92年之前就巳經參加工作的這部分人群,才會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不是單一的,是根據你的工作情況來認定的。
臨時工工作年限是否具備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根據養老金規定,臨時工是具備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但是必須提供有效依據。
一、有個人檔案。一是檔案中有招工記錄,二是檔案中有每年和單位籤屬的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單位工資發放記錄,你曾在哪一年月到哪一年月在單位工作,並且有相應的工資表。
只要有這些依據,才能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才能認定你76一78年是否計算工齡。
如果你不具備這幾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只有自己補繳納76一78兩年的養老保險金,才能接續兩年工齡。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只限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靈活就業人員不具備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齡的長短只有繳費年限。
如果沒錯,題目所說的情況指的是人事部門出具了一個工齡認定的文件,對於某某人工齡從1976年開始認定。可是相應的認定文件,退休時社保部門不承認,這是正常的做法。
職工檔案,是證明職工就業經歷的原始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履歷材料、自傳材料、考察考核鑑定材料等等,尤其是包括了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退離休、退職等材料。
相應的證明材料,說實話不屬於職工檔案材料中的一種。
審核退休職工檔案,要以職工檔案為準,不管是單位、個人或者是其他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都是無效的。
除非勞動者能夠從檔案館、原用人單位的歷史檔案材料中,查找到證明職工1976年入職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後加蓋檔案存放部門的公章。比如說我們常見的招用工手續,或者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的花名冊等等。也就是說檔案材料應當以最先生成的原始材料為準,後續的人為證明都是無效的。
比如說職工退休時間該如何認定?應當以職工檔案材料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而不是說後期身份證或者有關機構的證明為準。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對於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也應當是以出生證明、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只要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就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這種證明肯定不是單位的證明。
其實,大家想想就是這樣道理。如果說一個人的檔案丟掉了,原企業或者人事部門甚至勞動部門出具一個證明,當事人就可以以證明為依據,檔案都不需要就可以退休嗎?當然是不行的,那樣就會給有關部門的權力擴得太大了,很有可能會出現權力尋租。
所以,辦理退休,只認檔案不認證明。如果檔案就是還是嘗試查找丟失在什麼地方或者補找有關檔案證明材料吧,出證明這種捷徑走不通的。
現在該退休了,社保部門不承認原來人事局批准的計算工齡的時間怎麼辦?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問題主要出現在1976年到1978年這兩年工齡的認定,臨時工不屬於國家承認的正式工作年限,所以社保部門不承認是有道理的。
雖然你從1976到1978年開始,在國有企業做臨時工,企業倒閉後,雖然當地人社局可能給你蓋了章,認定你參加工作的時間從1976年開始計算,但不意味著你從1976年到現在就應該計算連續工齡。按照有關的政策規定,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在社保繳費前,可以視同為繳費年限,但是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必須是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工,臨時工在當時招工時,並沒有當時勞動部門的招工計劃,沒有履行相應的招工手續,如果是農村的人員,招工後還需要將戶口關係轉入城鎮,這樣整個招工程序才算完成,如果你沒有履行過這些程序,只是由工廠自行招用的臨時工,臨時工不屬於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所以你在1976年到1978年是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也不符合作為1976年參加工作的條件。
雖然當地人事局已經認定為工作年限,認定的你參加工作時間從1976年開始計算,但只憑人事局出具的文件或是證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1976年招工是由勞動局負責,人事局並不負責招工,現在的人事局和勞動局已經合併,但是人事局認定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你的招工檔案和個人人事檔案,證明或是文件,只要有熟人或是關係,人人都可以開具,所以當地社保部門的做法是無可非議的,也是符合程序的。
總之,你1976年到1978年在一家企業做臨時工,臨時工不屬於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即使人事局給你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應從1976年開始計算,這也是不符合相關工齡認定的政策規定的,社保部門不承認並沒有過錯。
沒有你說的所謂退休局。根據審批流程,推斷你說的社保局願意糾正指的是社保說只要勞動局認可了,他們依據勞動局的資料、意見重新進行養老金計算,這一點無可厚非。但問題是你認為證據充分,但是勞動局又不認可,這就沒法了。問題的關鍵就是主管參加工作時間、退休時間、批准退休的勞動局不認可你的資料。你可以要求他們明確出不認可你資料的原因。至於說社保局,他們不是檔案的主審單位,不能給出認可與否的意見,因此你說的他們關於「認可」的說法存疑
現在該退休了,社保部門不承認原來人事局(勞動局)批准的計算工齡時間怎麼辦?
你1976年至1978年,是在某企業單位做臨時工,不屬於「勞動局」批准的正式職工,根據「社會保險法」政策法規,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工作年限」,人社局是按政策辦理,沒有錯。
你如果辦理退休手續,根據檔案第一份入職表(勞動局批准的文(函)日期為準),至於以前不管你在×單位幹了多少年臨時工,退休時不計算「視同繳費工作年限」。
比如我1982一1986年期間,而且與企業籤訂了「聘請書」,屬於企業內部合同工;沒有向勞動局報告,其身份仍然是「臨時工」性質;而我從1986年10月16日人武部批准入伍起,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算參加工作起始時間,以前4年半的臨時工工作時間,不作為退休時的「視同繳費工作年限」;假如那時我是經過勞動局批准的「待業青年」,在單位工作4年多;根據社保政策,就計算「視同繳費工作年限」,這就是政策法規的嚴肅性。
我認了,事實就是這樣;82年我如果待業,每月工資只有18元;而我幹的是「臨時合同工」,平均每月工資達120多元;85年底加獎金能領到175元,那時這個工資在社會上是很高的(技術活崗位),1986年當兵時我身上就有近7000元存款,如果不當兵,再幹一年多,就是「萬元戶」了。
不後悔,有得必有失;魚和熊掌不可兼得!該怎麼辦,一切按國家社保政策辦理,又不是專門針對你一個「臨時工」;那個年代,工廠幹臨時工的人還少嗎?有的幹了幾十年,到老一分錢退休金都沒有,不都認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