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提出要給他們制定「一夫多妻制」的建議,估計這反應了相當多富豪的心聲。他們富得流油,三妻四妾都養得起,會贊同這專家的建議。
我們老百姓要起來批駁這種讓歷史倒退,人民受苦受罪的謬論,不讓他們修改我們的《婚姻法》。
構成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方結婚後又與第三者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經結婚又與其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下面就重婚罪的認定標準以及處罰標準進行重點講解:
1、認定重婚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1041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編第1042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2、構成重婚罪的具體情形
在分析構成重婚罪的具體情形之前,要先弄清兩個概念,即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法律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自領取結婚證時,雙方構成法律婚姻,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就是男女雙方雖未到婚姻登記關領取結婚證,但是也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而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此種情況即為事實婚姻。在認定為事實婚姻時,需要考慮一個時間點,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在1994年2月1日才頒布的,也就是說在這個時間點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因此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一方與配偶已經登記結婚,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即前後兩個婚姻都構成法律婚姻。此種情況在以前會出現,現在結婚都需要婚姻登記了,因此在登記的時候是否已婚可以知道,所以此種情況已經很少了。
(2) 一方與配偶已經登記結婚了,但是由於第三者以夫婦名義共同生活的,這個就是前面構成法律婚姻,後面構成事實婚姻,同樣可以認定為重婚罪。舉例子某男已經和其配偶登記結婚領了結婚證了,婚後出軌又喜歡上了第三者,並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在一起,就是除了沒領證,在外人看來就是一對夫妻,這種情況就構成重婚罪。
(3) 如果一方不論男女,明知道別人已經登記結婚了的,還與別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同居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3、 重婚罪的處罰標標準
根據《婚姻法》規定,符合上述·重婚罪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明知道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規定是出於對於軍人的特殊保護,因為軍人離開家庭保家衛國,對於破壞軍婚家庭的理應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婚姻法以及刑法中關於重婚罪的認定以及處罰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認定重婚罪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首先,明確一下,刑事領域裡的事實婚姻與民事領域的事實婚姻在認定上有不一致的地方。
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如果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再未離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是當然的重婚罪,很好認定。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只辦理一次結婚登記,如何認定重婚呢?
所謂有配偶者,指的是前一個婚姻必須是合法婚姻。這個合法婚姻包括事實婚姻,但僅限於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而不包括此後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後在婚姻法上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也就是說這個時間之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由於前一個「婚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因而不構成重婚罪。
如果前一個婚姻辦理了結婚證或者屬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男女一方又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構成重婚呢?這個情況要視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可以肯定的說後一個婚姻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在婚姻法上是不成立事實婚姻的。但如果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在刑法上是成立事實婚姻而被認定為重婚的。
有些人對重婚罪有個誤區,那就是認為只要有配偶者婚外與他人一起生了孩子就是重婚罪,這個並不必然成立。成立重婚罪的關鍵是在婚姻之外與他人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一起生了孩子,但沒有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很難認定為重婚罪,比如養情人、包二奶,雖然生了孩子也不能是重婚罪。
一方提告另一方重婚罪必須有人證,物證。一方在婚姻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又對外辦過婚宴或對外宣稱是夫妻關係。提告方必須掌握一方居住處和周圍鄰居的證詞向法院提告。
也可從民事訴訟走刑事訴訟,將證據交公安機關舉報。這比較省力,由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把確切徵據交法院判決。重婚罪一般處五年以下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請注意重婚罪這個罪名從來不是由婚姻法規定的,而是由刑法進行規定的。這裡我們需要區分違法與犯罪這兩個概念。考過駕照的人可能就知道故意遮擋號牌和酒駕一樣都是違法行為,然而遮擋號牌的行為還並不至於讓當事人去蹲班房,因為這種行為畢竟沒像酒駕一樣直接危害到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
遮擋號牌這種違法行為在本質上並沒觸及到刑法。違法包括刑事違法、行政違法以及民事違法,而犯罪則特指觸犯刑法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違法行為不一定需要坐牢蹲班房,但犯罪行為是必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既然是由刑法所規定的就意味著違反此罪名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現行規定可以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與在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存在區別的。
1950年5月1日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男女婚姻自由。實施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所謂「重婚」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重複婚姻,是指在已與他人進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後再與別的異性結婚。這顯然是對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重婚當然是一種婚內出軌行為,但不是所有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出軌行為都構成重婚罪。要分析構成重婚罪的具體情形要先弄清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這兩個概念。
法律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從領取結婚證時起雙方就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就是男女雙方雖未到婚姻登記關領取結婚證,但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認定事實婚姻時需要考慮一個時間點。《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在1994年2月1日頒布的。在這個時間點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一方與配偶已登記結婚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即前後兩個婚姻都構成法律婚姻。這種情況現在已很少見了。現在的婚姻登記都是全國大數據聯網。如果是已結過婚的人要瞞過民政機關登記人員重複登記已不大可能。現在的重婚行為更多是一方已與配偶登記結婚仍與第三者以夫婦名義共同生活。這就構成了一個法律婚姻和一個事實婚姻。這也同樣可以認定為重婚罪。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
如今法院在認定重婚的行為時並不一定是要領取結婚證的。如果在婚外長期與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是可能構成重婚罪的。比如已婚的一男一女長期在婚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們身邊的朋友、同事、鄰居都認為他們從來都是與普通夫妻一樣成雙入對,那麼這時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他們在事實上已構成了重複婚姻。婚內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即使沒正式登記也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罪。
這裡的前提是在婚內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換句話說像一夜情這樣的偶然事件是不構成重婚罪的。當然這絕不代表一夜情行為就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43條規定:夫妻雙方需要互相忠實。任何婚內出軌行為都違背了夫妻雙方需要互相忠實的義務,因此任何婚內出軌行為都是違法的,但並不是所有婚內出軌行為都會觸犯刑法。
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而重婚罪是由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以重婚行為是有可能要坐牢的。一夜情行為也是違法行為,但這種行為並沒違反刑法,所以通常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除了重婚罪之外婚內出軌如果涉及破壞軍婚的情況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軍人由於需要長年累月忍受各種艱苦條件維護祖國的和平安定,所以世界各國法律中普遍對軍人的婚姻關係有特殊的保護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屬於破壞軍婚罪。我國刑法對破壞軍婚的行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婚內出軌的行為恰好又觸犯到重婚罪或破壞軍婚罪,那麼是肯定得要進監獄坐牢的。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都是因為觸及到刑法,所以當事人才會進監獄坐牢。除此之外的婚內出軌行為更多是由民法進行規範懲處的。
一、正確理解法律概念
嚴格意義上說,「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提法是錯誤的。
重婚實際上與「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有聯繫,又有區別。
「非婚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係而一起同居的行為;而「非法同居」是指有婚姻關係的雙方或單方有婚姻關係而與異性同居的行為。無論是「非婚同居」還是「非法同居」都不是重婚。
二、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徵
重婚罪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特徵: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情形:
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三、重婚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朋友憤憤不平,明明我老公和小三生了孩子,怎麼王律師你說還不構成重婚罪呀,王律師今天給大家普法,怎麼樣的出軌,才能構成重婚呢?大家認真學習,記得收藏。
重婚罪比較常見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和他人重複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
1.如果配偶與小三已經有了孩子,要去收集能夠證明孩子與配偶存在親子關係的相關證據。比如,可以了解一下,私生子在哪個醫院出生。有了相關線索,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可以聘請律師,到醫院調取這方面的證據。有條件的,可以拍攝私生子的相片,或者拍攝、複印私生子的出生證和戶口簿等。
2.如果配偶與小三有舉辦婚禮、拍攝婚紗、舉辦私生子滿月酒等行為的,可以收集這方面的相片和視頻等。
3.如果打聽到配偶與第三者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情形,可以了解清楚他們在哪個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到了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另案起訴重婚罪時,聘請律師去民政局調取相關資料和證據。
4.收集配偶親口承認出軌、同居、重婚的聊天記錄、錄音或者保證書、悔過書等。
最後我想說,從各地法院對重婚罪的收案情況來看,多數法院一年的收案數量不足五件,最終能認定為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案件更是寥寥無幾。所以啊,想要認定事實上的重婚罪,絕非易事,建議提前委託專業離婚律師介入處理,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我來幫你。讓過錯方,尤其是小三,付出代價。
現在我國已沒有新婚姻法,而是以《民法典》為準。
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民法典》亦是如此規定。
在自己有配偶的同時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且在婚姻續存期間而與他人結婚,即構成重婚罪。因為這是主觀故意違反《民法典》規定。
重婚罪經法院審理一旦成立,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