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退休,就意味著還沒有退休。
馬上退休坐牢,應該說被判刑,沒有緩刑,沒有監外執行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取消公民所有權利。
這種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全部作廢!
實際繳費年限不作廢!
如果實際繳費年限>15年,出獄後,照常可以辦理退休事宜。
辦理退休是按法定退休年齡的年份,計算退休金。
而不是按你超過法定退休的年齡的年份,計算退休金。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退休金不予補發!
題外話:
關於被判刑人員,出獄後,視同繳費年限歸零的政策。法律界有爭議。
提法為,犯罪人員,在被判刑前享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利,出獄後也享有公民的所有合法權利。只是被判刑入獄期間不享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利。「一罪不能並罰」!
法律界爭議,取消判刑入獄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是否合法?!
有關這個問題,不要說馬上要退休卻坐牢了的人,即是已退休後正常領取養老金的人,由於犯罪判刑入獄若干年,期間社保機構將一律停止其所有的養老金收入的發放。
而當他刑滿釋放出獄後,該人原有的養老金項目中的視同繳費結算部分應清零,即取消,其餘將如數發給,但不含監獄改造期間,每年養老金的增資。
那麼,題目中的那位即將退休卻被坐牢的人,有關以後養老金的發放問題,也就一目了然。
你好,你用的是退休金這個詞,應該是指公務員或事業編,如果在退休前判刑,出獄後無法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但可以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首先,介紹一下公務員、事業編的養老制度變動。
在2014年之前,公務員、事業編實行的是「退休養老制度」,在職時不用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由單位根據退休時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退休金。
2014年10月起,我國進行了改革,公務員、事業編也和企業員工一樣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後由社保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再由單位支付退休金。
然後,介紹一下被判刑入獄的影響。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公務員、事業編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要同時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是2014年之前,公務員、事業編因為犯罪被開除是很慘的,會終止和單位之間的人事關係,等到出獄之後,原先的單位不會給他發放一分錢的退休金。
但是,2014年10月之後,由於執行的是養老保險制度,情況有了一定的改善:
第一,個人的養老保險關係不會終止。
公務員、事業編繳納的養老保險有兩種,一種叫做基本養老保險,即「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另一種叫做補充養老保險,即「職業年金」。
不管是哪一種,因為開除、判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關係都會保留,參保繳費記錄也會保存。
其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會發生變動,從「單位所在地」的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社保經辦機構。
而職業年金關係不轉移,由單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管理。
第二,個人帳戶金額全部保留。
不管是基本養老保險還是職業年金,之前計入個人帳戶的金額都會全部保留,並按照有關規定繼續計算利息,不會充公沒收。
第三,累計繳費年限則沒有那麼幸運。
由於公務員、事業編是2014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之前的工齡是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但是,如果是開除、判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那麼,2014年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全部清零,只有2014年10月起的實際繳費年限保留。
假如是2021年9月被判刑,那麼,他的累計繳費年限只有7年,離領取基本養老金的15年差了8年。
終上所述,公務員、事業編出獄之後,仍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養老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公務員、事業編還是企業職工,在服刑的時候,哪怕達到了退休年齡,都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例如,一位男公務員59歲到62歲在服刑,那麼,他60歲的時候無法辦理退休手續,要等到出獄之後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但是,想要領取基本養老金,有三個條件,一個是達到退休年齡,第二個是累計繳費滿15年,三是辦理了退休手續。
由於是開除、判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實際繳費年限最多只有7年,達不到15年的要求,無法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
此時,共有三種途徑可以選擇:
1、選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中的金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如果選擇了這種方式,那麼,一輩子都沒有基本養老金了,只能靠其它方式進行養老。
2、選擇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繼續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直至滿15年。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還要交8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都要支付大筆金額,付出的成本較高。同時,出獄之後還要再等8年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身體不好,不一定能夠回本。
當然,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夠領取到的基本養老金較高,壽命越長、越有優勢。
3、選擇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到15年,領取相應的待遇。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支付的金額較低,且立馬能領取待遇;缺點是待遇很低,長期來看不佔優勢。
最後,介紹一下職業年金待遇的情況。
根據人社部下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第十七條,公務員、事業編出獄之後可以正常享受職業年金待遇,和正常退休人員一樣按月領取。
綜上所述,雖然出獄之後仍能享受一定的待遇,但跟正常退休相差甚遠,所以,安安穩穩做事、不要違紀違法才是正道!
歡迎關注,一起聊聊體制內的小知識。
因曾經長期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相對熟悉這方面的政策規定,我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不論本人是什麼身份,在那一類單位工作,若在職期間被判刑坐牢,在刑滿釋放之後,要不受任何影響地正常領取基本養老金,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實際情況是:如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肯定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根本就無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如為企業職工,就完全可以退休並領取相對低一些的基本養老金。為什麼呢?
首先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馬上要退休卻坐牢了,其實質是本人依然是在職人員,但卻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實實在在地到監獄去服刑了,自然本人就是犯罪分子。
其次,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可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從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群體,無非是四大類:黨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這四類人員,自然適用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犯罪之後給予懲戒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完全不同,懲戒的法律後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具體來說:
1、我國對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與此配套的行政法規體系,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凡是依法被判處了刑罰的公務員,一律給予開除處分。這裡毫無通融的餘地。
2、我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綜合管理的行政法規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專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部門規章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非常明確地規定:凡是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凡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只要是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做為體制內工作人員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一旦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併到監獄實際服刑的,不論其在什麼崗位工作,擔任過什麼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最終的結局是完全一樣的,無一例外地都會被開除公職。開除之後,從此完全失去了公職人員身份,徹底地停發工資並相應地停止繳納所有社會保險費,連續工齡自然也就中斷了。即使在服刑期滿之後,也與原來的工作單位沒有任何關係,只是一個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而已。
更為嚴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後,其本應該依法享受的視同繳費年限也會被徹底清零,只剩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個人財產,實際繳費年限也繼續有效。毫無疑問:這對於一個馬上到退休年齡的人來說,是極為致命的。非常清楚的是: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才開始由個人和單位雙方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至今不過6-7年時間。刑滿釋放之後本人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本沒有任何可能辦法來滿足累計繳費至少滿十五年的法定要求,當然就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更不可能領到基本養老金。
3、我國對企業職工進行綜合管理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與此配套的法規。目前情況下,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企業職工,用人企業只是依法有權按以上兩部法律的規定,單方面解除與被判刑職工的勞動合同。至於是否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即由企業自行決定即可。這些法律規定,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完全不同的。更明確地說:從《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明令廢止的2008年1月15日至《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正式生效實施的2020年7月1日之間,要處分企業職工,其實根本沒有法規政策根據,當然更不存在由黨政機關處分企業職工的可能。
企業職工沒有處分,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具體的政策約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企業職工。1978年7月11日,由原國家勞動總局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中明確規定:「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很明顯,受到刑事處罰、並且到監獄實際服刑的企業職工,其被判刑之前的工齡不得計算為連續工齡,而是必須從刑罰執行完畢之後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這就是標準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概括起來就一句話: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肯定會被清零。
好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在全國全面啟動。企業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是個人合法財產,實際繳費年限也始終有效。現在接近退休的企業職工,一般都有多少不等的視同繳費年限,即使在被清零了之後,實際繳費年限也應該在二十年以上,明顯地超過了累計繳費年限十五年的法定條件。因此,在職期間被判刑坐牢的企業職工,在刑滿釋放之後,既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又滿足了繳費年限的要求,當然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也肯定能依法領到基本養老金。因此,帶上刑滿釋放證明、社保卡、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直接到社保局去辦理即可。只是因視同繳費年限的清零和服刑期間不能繳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金相對於正常情況肯定要低一些而已。顯然,這比機關、事業單位在職期間被判刑坐牢人員的情況要好得多。世上的事情往往就是這樣,有利也有弊,是相輔相成的。
順便提一句:被判刑坐牢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怎麼處理,我從來沒有見過相關的政策規定,估計是根本就沒有。
如果馬上要退休卻要坐牢,出來之後還能正常領退休金嗎?
題主問題的時間界限不明確,按照「領退休金」的時間是在2014年9月份之前,這是退休領取退休金最後年限。從2014年10月份後,實行了養險制度改革,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符合法定條件退休的,從社保經辦機構領取的待遇統稱為養老金。退休金和養老金不只是兩種退休待遇的概念的區別,也是兩個不同的時間段時間概念的區分。領取退休金時間段,就是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時間段,退休人員領取的是退休金。而領取養老金就是實個人繳費養老保險制度後時間段,退休人員從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領取退休金退休制度與領取養老金退休制度差別很大。領取退休金制度,是單位包養制度,個人不用繳費,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由其工作單位支付,保障性不穩定。領取養老金退休制度,實行的是個人繳費,國家同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由養老保險經營機構按規定支付,保障性更強。
題主如果問的是指在養老保險改革前快要退休時,犯罪獲刑入獄坐牢,刑滿釋放後,是不能正常領取退休金的。因為,犯罪坐牢是刑事處罰,一般都會被開除公職的,一旦被開除公職,出獄後就不能享受公職人員的退休待遇,也就不能正常領取退休金的。
題主問如果的是現在,即2014年10月實行新的養老制度後,符合退休條件的退休人員,出獄後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不能馬上申請退休正常領取養老金。因為刑事犯罪判刑入獄時,同時也受到行政開除公職處分。被開除了公職後,之前的工齡已被取消。雖然退休年齡達到退休年齡,但以前的工齡被取消後,就沒有了視同繳費年限,沒有視同繳費年限,而實際繳費年限還不滿15年,到2022年10月也只有8年實際際繳費年限,沒有同時滿足養老保險退的兩個條件。所以,出獄後就不能馬上申領養老金帶待遇。
要想退休領取養老金,就必須繳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延遲退休,待繳費滿15年時 ,再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退休領取養老金。
對於這個問題國家人社部、財政部早就有明文規定,別說還沒有辦理退休就坐牢了,即使說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之後,坐了牢被判處實刑進行勞動改造,都要停止發放一切退休待遇。
對於服滿刑罰出獄後,按照不同情況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金。是完全不能夠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