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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是否構成犯罪?_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是否構成拒執罪

智者陳大壯說: 【執行律師點評】如果女兒未成年,這房子屬於家庭財產,直接執行!法院不去執行?打個代位權官司!確…

智者陳大壯說:

【執行律師點評】如果女兒未成年,這房子屬於家庭財產,直接執行!法院不去執行?打個代位權官司!確認下這套房子被執行人的份額!直接搞定!

講點實在的!財產轉移?別急!打個官司搞回來就行!

咱們講點實在的東西,專治轉移財產的毛病!

這就是我們執行律師專業的訴訟案件: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我們經常碰到執行之後,被執行人把房子放到了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有的放在老婆名下,有的放在兒子女兒名下。這個時候代位權訴訟就有用武之地了。

這種訴訟有三種:

  • 代位撤銷之訴

就是說你還欠我錢,結果把財產低價或者無償給了別人。我知道之後,可以要求法院確認低價賣房、無償贈與房子的行為是無效的!官司打贏了,這個房子就會重新登記到對方名下!然後接著執行就好了!

  • 代位分割之訴

就是說,雖然你沒財產,但是我發現,你有登記在別人名下的家庭共同財產。比方說,給未成年的子女買了房子,而這個房子的房款是父母出的錢。所以說這房子本質上來講,是家庭的共同財產。所以我要求法院確認下,這個房子究竟是不是家庭財產,被執行人有多少份額。打贏官司後,拿著判決書直接執行就搞定了。

  • 代位追償之訴

這種情況就比較複雜了。比方說,房子市場價300萬,轉讓給朋友200萬,從法律上來看,不算低價轉移,算合法。但奇怪的是,朋友沒付過錢,他也不準備繼續要錢(本質上就是個代持)。所以這個時候,你就替他起訴朋友,要求朋友把房款付清,付過來的房款算作你的。總之一句話,別人欠他的錢,你替他去要

【總結】這三種訴訟專治轉移財產毛病,大家可以試試看。

我是執行了一千多個案子的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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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閒聊說:

是否構成犯罪可否這麼看?

我不是律師,是企業退休18年的老頭,自學法律試試回答這個問題。

1.首先,你借給朋友15萬元,到期朋友未還。這是借款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

你說起訴了,法院判朋友還本金加利息。

按法律程序,判決生效之前,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訴。這樣從法院判決到生效,有幾天的時間。

生效後,被告不履行判決書規定義務,他仍不還錢時,你才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2.其次,判決沒生效前你是否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是不可以的。

但是為了達到起訴的預期目的和實現預想的效果,原告可在遞交起訴狀前,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全。

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會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你在起訴前申請訴訟保全,他的房產就不會轉移到他女兒名下了。

3.民事案件很難認定為刑事犯罪。

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根據勝訴方的申請,法院向敗訴方下達執行通知,採取一系列執行措施,無財產可執行:

一是遲延執行,適合給付金錢義務的。

一是繼續履行,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執行的,可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還有一條,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也就是民間所說的對「老賴」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把他的個人信息在法院大屏幕,街頭大屏幕,報紙,微信上公布。

這些執行措施必須在判決生效後根據執行人的申請,法院才能採取執行措施。執行措施不能提前到判決生效前。

你這個朋友顯然是「鑽法律空子」。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隱藏,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你的朋友搶在判決生效前,法院對這套房子沒有查封,扣押,凍結,他把房子過戶了,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

那麼你朋友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你朋友有房子可以說有能力還債,但是必須是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去執行,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才可稱為犯罪。

在判決生效前,你朋友把房子過戶轉移了。判決生效了,無財產可執行,顯然不構成犯罪。

有罪還是無罪就在判決前,還是判決生效後。

如果你朋友在判決生效後,你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這套房子查封,扣押,凍結,你朋友過戶給女兒(其實也辦不了)那就是犯罪,犯的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

4.對你朋友定不了罪?

怎麼辦?

如果你朋友確實在判決生效前,把自已多餘的房子過戶給女兒,你應向法院申請過戶無效。

並把這套房子列為被執行財產加以變賣,把賣房款支付給你本金+利息,以及訴訟費,執行費。

搬個小板凳玩手機說:

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肯定是犯罪。但既然轉移了,又能如何呢?你明知轉移又能如何?舉例:

1,他把車轉移到有利益交換的好朋友手裡,誰幫你查?

2,他把房子過戶到小媳婦妹妹名下,誰幫你查?

3,他把錢交給小媳婦100萬,誰幫你查?

總之,凡是轉移走的東西,都是諮詢律師後行動的,老賴大都是老闆或搞過保險的人,都頭腦機靈。他們不是一般的賴。

因此,要想讓老賴還帳,必須入刑,按詐騙處理,他再也不轉移財產了,即使轉移了的,也會拿出來還帳。

總結,老賴不入刑,一切等於零。

葉律師說: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所以,這個罪名有個對象,那就是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被執行人是在法院判決之前便已經轉移財產,原則上是不涉及這個犯罪。我們為了防止被告在訴訟中轉移財產,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原告只要提供財產線索和擔保,那便可以保全被告名下財產,保障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所以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十分重要,大家一定要及時申請保全。因為不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這個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障礙。

對於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的行為,我們是通過債權人撤銷訴訟來解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是要另外提起訴訟來解決。所以這個事情做起來,又會給債權人帶來額外的麻煩,至少是要花錢花時間花精力。如果被執行人有多個執行案件,撤銷財產轉讓之後,財產還不一定全部分配給債權人。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被執行人轉讓房產的合同等材料。以不動產登記部門的合同來看,多數存在低價轉移情況。但因為備案合同跟實際合同有差異,如果買受人能夠提供合同,並且提供實際交付款項的證明,那還是會以實際受讓價格來認定。這個要到具體個案,根據事實和證據情況去認定。

律途文韻說:

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是不是構成犯罪,應具體情況來分析:

儘管判決沒生效,但被告的財產被查封凍結,已被採取保全措施,致使判決生效後無法順利執行,這種情況也可以構成犯罪,構成拒執罪。

但如果沒有被採取保全,而轉移財產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惡意轉移財產,可以構成民事上的無效。當時可以要求撤銷這種無效行為。

陳豪俊律師說:

謝邀!不構成犯罪。

你應該是認為你的朋友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實這個罪名要構成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須有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只有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一般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行為才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雖然你的朋友不構成犯罪,但是確實屬於惡意轉移財產,因此你完全可以通過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就可以將該房產轉移行為撤銷(無論是贈與還是買賣都可以撤銷)。

因此,通過債權人撤銷之訴,你還是可以將該轉移的房產追回來的。但是,你其實是有僥倖因素的,因為,你的朋友是將該房產轉移到他的女兒名下,才很容易被判定是惡意轉移財產。如果你的朋友有諮詢過律師,就不會做這種蠢事!一定會以正常的交易價格將房產賣給不知情的第三方,第三方因為構成善意第三人而導致你無法撤銷該買賣行為,而賣房款一旦被你朋友提現走了,你將基本沒有追回損失的辦法。

為了避免我所說的這種局面發生,作為專業律師,我們一般都會建議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財產保全,查封與訴訟標的相當的財產,以保證在勝訴時有相應的財產可以執行。


天天講法律說:

兩個問題,一個是轉移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轉移?一個是轉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回答這問題關鍵是要看怎麼轉?以及女兒的具體情況。

所謂的惡意轉移,通常指的是債務人無償轉移財產或者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這種情況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果是成年的女兒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就談不上惡意,更談不上犯罪!

談到犯罪的問題,也就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判決生效前,談不上按這個罪處理!


按慣例把問題稍微延伸一下,一個官司往往持續的時間很久,在這個過程中確實存在財產被轉移的風險,導致最好贏了官司,要不到錢的事情,確實很常見!那麼如何避免這個問題呢?有個制度叫保全,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如果提前把涉案財產進行了保全,就沒有了這些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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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天鵬律師說:

答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前提是轉移財產時判決已經生效了。如你所述,你朋友轉移財產之前,法院判決還未生效,沒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但是你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讓財產重回他名下,然後申請財產保全,進而確保你的債權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指債務人(你朋友)有積極減少責任財產,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債權人(你自己)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防止債務人消極行使權利而聽任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通過撤銷債務人積極減少責任財產的不當行為來達到債權保全的目的。 (一)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情形下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是債務人要有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本條對幾種比較典型的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予以列舉,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此處的「放棄其債權」「放棄其債權擔保」與怠於行使債權或者怠於行使擔保權不同。「放棄其債權」「放棄其債權擔保」一般要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作出,並且該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已屆清償期,也可能未屆清償期,債權人都可以通過撤銷權制度予以撤銷。對於怠於行使債權或者怠於行使擔保權,既然稱為「怠於」,那麼該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已屆清償期,該擔保權也具備了行使條件。如果債務人沒有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民事法律行為,僅是怠於行使債權或者擔保權,債權人通過代位權制度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即可,無需提起撤銷權訴訟。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既包括無償轉讓動產或者不動產等有形財產的行為,也包括無償轉讓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等財產權益的行為;既可以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債務人通過贈與合同處分財產,也可以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以上幾種比較典型的無償處分財產行為外,本條還用了一個「等」字用以涵蓋其他各種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對於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不問債務人的主觀動機如何,均可予以撤銷。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對於債務人作出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直接主張無效即可,無需撤銷。對於事實行為,如債務人毀損責任財產,則無從撤銷。對於債務人的身份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等,也可能會影響到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但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否則就構成了對債務人人身權利的不當限制。此外,本條還借鑑吸收司法實踐經驗,規定債權人也可以撤銷債務人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的行為。「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其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行為會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仍然實施。如果債務人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的相對人暫無力履行債務而與債務人就履行期限問題重新協商,債務人付出適當代價以換取履行期限延長的,則不屬於本條撤銷權行使的對象。   二是債務人的行為要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等行為,要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方有予以撤銷的必要。本條並不要求債務人必須要有損害債權的主觀過錯,從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出發,只要是債務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一般來說,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要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設立後;如果債務人的不當行為發生在先、債權成立在後的,一般很難說是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與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之間存在聯繫。當然也不排除個別情況下,債務人知道債權即將設立,為了損害將來的債權提前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本條規定的是債務人的行為是無償情形下撤銷權的成立要件,也不要求利益受到影響的債務人的相對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不管債務人的相對人對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是否知情,都不影響撤銷權的成立。這一點與債務人的行為是有償情形下撤銷權的成立有所不同。   

至於如何認定「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要結合債權人的債權情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狀況等在個案中予以具體判斷,不可僵化理解,既要防止對債務人行為的不當、過分幹預,也要防止設定過於嚴苛的條件損害撤銷權的正常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同為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手段,但在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個要件上有所不同。依照本法第535條的規定,代位權的成立,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為條件,即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的,除了第536條規定的中斷訴訟時效等保存行為外,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而對於撤銷權,不管債務人的不當行為是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還是影響債權人的未到期債權將來實現的,債權人均可以行使撤銷權,對此不作限制,當然在具體認定標準的把握上可能會有所不同。   (二)關於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其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債權人有多個的,每個債權人都享有撤銷權,但多個債權人都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法院一般合併審理。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同於合同解除等普通的形成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一般自到達對方時解除。債權人的撤銷權在學理上被稱為「形成訴權」,即只能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本條要求只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原因在於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行為自由的幹預,打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由法院對撤銷權的行使予以審查,有利於防止撤銷權的不當使用,並有利於使各方的法律關係及時得以明確,使被打破的秩序及時穩定下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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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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