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史--對三代以內直系、旁系親屬的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尤其是遺傳病、精神病和傳染病史等。2、血緣關係--了解是否近親婚配,如果是則不可以結婚,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3、健康狀況--患有心、肝、肺、腎病或處於高血壓急性期的患者,待病情痊癒後方可結婚;糖尿病患者宜在血糖控制較好情況下再結婚;患有先天愚型、嚴重精神病、麻風病、梅毒和紅斑狼瘡者禁止結婚。進行全面體格檢查,了解發育是否異常,有無畸形。4、生殖器官--判定是否有嚴重的生殖器官畸形和異常。患有無法矯正的生殖器畸形的人,不宜結婚,因為這些患者婚後不能進行正常的性生活,會造成婚姻不協調,甚至導致離婚,對生育也不利。化驗檢查--雙方查血、尿常規和肝功(轉氨酶、B肝表面抗原),胸透視,女方還要檢查白帶。必要時查染色體、精液等。民政局領證為什麼抽血 1.便於體檢 領結婚證的時候抽血,是為了對新人的身體健康做一個體檢,同時查看兩人是否為近親結婚。除了抽血以外,有些地方還會做葉酸檢測,檢測的結果在婦幼保健網上面查詢。 2.全憑自願 領結婚證的時候,可以自己選擇是否抽血。如果自己已經做過婚前體檢,那麼可以不抽血,直接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領證。如果還沒有時間做婚檢,那麼領證時可以抽血體檢。婚前檢查主要是抽血檢查是否有影響生育的某些疾病,比如肝炎、梅毒、愛滋病、地中海貧血等疾病。所以婚前檢查是目前國家免費的一個項目,是非常有必要的一個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不必要的損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領結婚證不需要驗尿,只要滿足法定的結婚登記條件 :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結婚年齡方面,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即可領證結婚。
結婚登記的一般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籤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你所說的結婚驗尿可能是領取結婚證時附帶的婚檢的一個身體檢查項目。其實現在婚檢不是強制進行的,採取的是自願方式,並且是免費的。但是,如果想要優生優育,建議進行婚前體檢。為了幸福家庭生活,建議在結婚前做個檢查是非常必要的,即使有問題可以儘快解決,不然等到懷孕前可能會變得很棘手。
婚檢的必查項目一般有:1、通過抽血或塗片排查法定傳染病。包括愛滋病、淋病、梅毒、B肝等。2、需要精神科醫生診斷較重的精神病。如嚴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 3、生殖系統畸形。此類疾病直接影響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婦科醫生可通過肉眼診斷,有些需要用B超檢查。4、先天性遺傳疾病。如白化病、原發性癲癇、軟骨發育不良、強直性肌營養不良、遺傳性視網膜色素變性等。遺傳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檢測染色體。5、血常規及尿常規
你所說的結婚驗尿應該是屬於尿常規檢查的一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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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婚檢項目,我們這領證的時候,會給你一個體檢單。我領結婚證的時候是體檢也可以,不體檢也可以,反正婦幼保健院就是隔壁。就去體檢了。驗血主要就是看看你們什麼血型,看你倆的血型是否排斥(反正體檢的時候是這樣說的)。是否有傳染病。驗尿就是看你是否有吸毒史。我朋友比我早領幾個月,他那會是必須做婚檢,不做婚檢不發證。
我是七九年結的婚,沒有結婚證,只是在村裡辦的介紹信,去鄉政府登了記,蓋上章,鄉裡,村裡承認你是這個地方的一員分地,山林,沒有要你抽血。從我下代人沒聽說抽血的問題,領結婚證的你們沒了解,抽血室,為什麼要抽血,抽多少,是驗血體檢,還是為血庫獻血? 我們那時沒有這種制度,婚姻辦事處應該貼有抽血規章布告,讓人知道有個準備吧。
你說的這個情況是之前的領結婚證之前做的一個婚檢,2003年開始,婚檢已經不作為強制性的一個項目,但是你可以去免費做。
婚檢的時候會做B超跟驗血,主要是檢查你們夫妻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但是後來就取消了這項強制性的規定。
到底要不要進行婚檢一直都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之前法律上明文有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是後來發現這一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於是就刪除了這一條規定,隨著《民法典》的頒發,有關患有疾病是否能夠結婚的問題改為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一規定更加賦予了男女雙方一個誠信與自由的原則,既保障了患者能結婚這一個心願,在一定程度上也賦予了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自主選擇權。
包括現在規定,領取結婚證不再是簡單的領證,而要更多的儀式感,讓即將走入婚姻的夫妻能夠在這莊重神聖的儀式感面前銘記,婚姻的不易,需要兩個人相濡以沫,懂得珍惜,也是更好地去緩和因現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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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問題,想起結婚的事來,我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結婚的,記得去領結婚證哪天,母親對我和女友說,你要準備好三包糖果,每包一斤重,我問為什麼,母親說登記結婚是喜事,你進到姻姻登記辦公室時,先講幾句好話,要面帶笑容,先派一包糖果給工作人員吃,然後叫他辦結婚登記手續,這樣快很多,接著母親又說,當領到結婚證後再派一包糖果給工作人員吃,我問,哪第三包呢?母親說叫他接著辦準生證,準生證辦好後再派笫三包糖,我和女友聽從母親的話照辦,當工作人員詢問年人齡時,我和女友即拿鄉政府出具的證明給工作人看,發現女友已滿20周歲,我差三個月不滿22歲,工作人員說不合符結婚年齡,不準予豋記結婚,我立即騎自行車回家對母親,母親聽後,即刻與父親商議對策,並請來舅父,舅父問糖果多少斤一包,我說每斤一包,舅父說太小了,問母親家裡養了多少雞,母親說有五個,舅父說哪好辦,你去捉兩個雞,我和你一起去,於是我和女友同舅父再去婚煙登記辦公室,不久就領了結婚證,後來我才知道,原來舅父去鄉政府把出生證明(當時沒有身份證)加大三個月,家裡剩下一對大剦雞,母親叫我和妻子即刻送去拜見嶽父嶽母。
結婚抽血化驗是婚前檢驗的重要一環。
主要是防止各種傳染病,諸如愛滋病,梅毒等各種惡性傳染病,這類人結婚會造成家庭家族性傳染。通過婚檢,保障男女雙方合法權益,保障當事人健康。
血液檢驗還有一個要素,就是若是基因相似率達90%以上,恐怕是近親血緣,而近親結婚,其後代畸形率殘疾率非常高,這會造成家庭悲劇與社會沉重負擔,不利於人類社會人口生產中的優生優育。
其他有些婚檢,包括一些不宜結婚的情況,比如婦女中的五不女,男子中的陽萎等性功能疾病,這些婚檢有助於提前解決問題。
所以,提倡婚前檢驗,完全是防患未然,不是像一些女權主義者宣傳的那樣,一個男子要求女子婚檢,就是對女子不信任,是對女子人格汙辱。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全社會應當重視婚檢,應當支持婚檢,應當主動婚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