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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結果與原告所說事實不相符,法院應該怎樣判決?_法院查明的事實不服可以上訴嗎

春天K5Y0說: 法院審判階段,都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但也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相反方向,當然離不開領導打招…

春天K5Y0說:

法院審判階段,都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但也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相反方向,當然離不開領導打招呼,關係案,人情案等等?

該問答我分三個部分對於我所遇到的案例解析。

一、國土證被塗改,導致產生連環案目前為止16個案號。

一個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絕對無效四個基本特徵。我諮詢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法條如下:

一審打贏官司。二審在沒有新的證據提前下全部推翻一審判決,有關人員應該迴避而沒有迴避,採取枉法裁判。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而且涉案房屋建於1992年,被告才16歲,他們合夥哄搶房產,偽造《合夥建房協議》,內容一致,就籤名各異,日期1993年3月20日,但法院審判書上2005年,也不符合邏輯關係,更沒有法條佐證。

二、因為他們合夥偽造《合夥建房協議》,塗改國土證辦理不動產證,二審也得到法院支持。

另案於2018年兄妹起訴我侵權,證據面前撤銷起訴,然後我反訴,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房子。凍結其退休支付佔用費,下達限制消費令。

三、另案當然心裡不平衡,同樣偽造《合夥建房協議》塗改國土證法院採納。就從我女兒下手,唆使與我對簿公堂。一審二審再審我均敗訴,其中因果關係估計是領導打招呼,是前夫小三關係,市公安局付局長(雙規)把案件演繹者非常精彩。

從案件表面上看,沒有差錯。其實起步錯、步步錯、錯到底。只有到程序上才能依法糾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裁定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但子女作為受贈與人因為不是協議相對方,僅為贈與條款的受益人,無獨立的給付請求權,無權向贈與人主張權利。

離婚協議中居然有6種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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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

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由於協議離婚是由雙方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必備要件,但是這只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約定,只要是能夠表明是自願離婚、並且財產、子女、債務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門就會給予辦理離婚手續。民政部門往往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審查不嚴,同時由於雙方的法律水平有限,言辭不規範,很容易在以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然而,另案人再從我女兒合得房產,無稽之談舉措。

律師說說:

法院審案件以什麼為準?

  我們經常聽到的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要以事實為根據就需要去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時候就需要證據。事實不是大家所共知的,是需要證據予以支撐的。

  因此,簡潔的說也就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法院查明的「事實」,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根據證據規則、生活法則、習慣、常識…法官依邏輯和經驗推理出來的事實,這個事實,雖然不是客觀事實,但是是一個依照法律程序確認的「法律事實」,這個才是判案的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各種各樣的證據進行佐證。在審理過程中,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是沒有義務去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證據就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說明證據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賴以生存的東西。

  在訴訟過程中,凡是嘴說的,除了對方未給予否定,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你所陳述的內容,這時口說的才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還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官具體怎麼判,關鍵是哪一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自圓其說。

  因此,法院判下來的東西未必就是真實的東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當事人的主張;該主張有相應的證據;該主張合乎法律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否定該主張。

  所以,事實和證據並不分家,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以證據為支撐下的事實為準。

國標大槐樹說:

關於法院調查結果與原告所說事實不符合,應該理解為原告證據與法院調查結果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不放過一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應該是平等的關係,既證據提交,法庭質證,經雙方辯論,法官審理確認事實依據。但法庭上當事人造假和作偽證,虛假訴訟,作為法庭,只要法官不存在偏袒,或故意性質,狐狸再狡猾,為逃不過好獵手。所謂冤假錯案的形成,就是因為當事人夥同律師和個別法官,故意造假。黑的就是黑的,黑的說上一萬遍也不能變成白的。因此不管原告說的事實如何,必須經得起法庭調查,符合要求事實,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律監督管理,嚴懲法庭造假虛假訴訟,確保法治社會司法公正廉潔。謝謝!

啟明星之光說:

如果法院調查的結果原告所說的不符,人民法院會根據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判決。或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或是部分訴訟請求),或是維護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或是部分訴訟請求),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屬於「私法」,判決是以原告訴訟請求做出的,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假如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經法院調查,實際被告欠原告15000元,那麼原告可以依據事實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5000元,如果原告不增加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判決被告支付多出的5000元的,屬於原告放棄,因為每個人都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權的權利,民法是以意思自治至上的。

太谷姑娘說:

首先,法院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其次,這裡的事實分為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所謂客觀事實就是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法律事實就是證據證明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追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一致,或者接近一致,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目標,但是發生兩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法官更趨向於法律事實。

再次,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如果主張不能,那麼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足夠的證據,即使你冤枉,也有可能敗訴。這也是很多老百姓不理解的地方,這也是很多當事人感受到審判不公的地方。其實是存在對法律和法官誤解的地方。舉一個真實的案例,我的小姨夫當選為村長,他好心想帶領村民發財致富,村裡人集資了20萬統一交給他保管,購買果樹苗。小姨夫怕錢丟失,把錢存進村裡的帳戶。過年開春,小姨夫去取錢,剛好村裡會計在,出納不在,會計就讓他籤字,下午過來找出納拿錢,結果小姨夫籤了字,但並沒有拿錢,下午去拿錢的時候,出納說錢已經拿走了,因為有籤字。小姨夫百口莫辯,村民生氣,都認為小姨夫貪汙了這筆錢,還把他的腿打斷了。小姨夫打官司一審二審都輸了,因為白紙黑字,是他籤字取走錢了。沒有辦法,小姨夫找親戚朋友到處借錢湊了二十萬把錢給了村民。

最後,關於自認,法律上也有規定。證據有一種叫當事人陳述,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陳述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才可以,並且不是虛假陳述,必須是真實陳述,經過查證屬實,且與其他的證據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做虛假陳述,輕則被罰款,拘留,重則還可能觸犯刑法,身陷囹圄!

聞發說:

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原告的訴求,需要用證據支持。證據證明你的訴求是真實可信的,而且已形成無可厚非了證據鏈,人民法院會支持你的訴求,作出有利亍原告的判決。

但有些情況下,原告人有證據線索,但取證艱難,即使聘請的律師也無法獲取重要的或機密的證據,那麼,法院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線索開展調查。(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為原、被告尋找證據的。)

當法院調查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線索有誤,法院會依法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訴求,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因今早還得做核酸檢測,回答到此。

宏圖SHt說:

民事糾紛案件,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是處在平等地位的,原告不代表正義,被告也不代表邪惡。

原告與被告當庭直面相對,每個人都可以說話,無關聲大聲小,只需亮出自己的觀點,拿出支撐其觀點的證據,看它們的邏輯關係是否成立且符合事實才是關鍵。

經過法庭調查取證後,發現原告訴訟與事實不符或一部分不符事實,法庭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1、原告完全敗訴,原告要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2、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

原告輸了,可以在上訴期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二審終審。

如果原告在判決後且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原告發現新的證據或者新的情況,可以採用另行起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新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

2、同一案件,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後,發現新證據,可以申請再審。

葉律師說: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們這裡的事實,肯定不是原告所說的事實,而是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所做陳述,以及結合我們社會生活經驗等等綜合認定的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可能跟客觀事實存在出入。畢竟我們不是什麼主張都能有證據支撐。所以有時候原告所說的事實確實如此,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最後沒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就我們法院來說,主要還是根據證據認定的事實來裁判。

遼寧遼陽菸草抄我家說:

法院會依據法院的調查結果判決。原告有足夠的證據也可翻案,錯案的話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國人大,逐級實名舉報法官枉法裁判,道理寫的要清晰並附帶你自己提供的證據。對涉案律師你也可以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舉報偽造證據。還可以經常到法院舉報法官。

至尊寶8123說:

我在法院工作,可以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樓主出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很難出現,理由有三:一是原告在起訴時一般都已經做好了充分準備,基本證據是有的;二是在當前法治環境下,如果靠編造事實贏得官司,就需要偽造一系列證據,難度非常大;三是打官司要對簿公堂,被告一般也會聘請律師,不可能讓原告的詭計輕易得逞。

當然,也有法院調查的事實與原告陳述事實不一致的情況,很少見,或者是個別細節不一致。需要區別對待:如果調查的基本事實與原告陳述一致,對確定法律關係沒有大的影響,那麼原告的訴訟請求會得到支持,無非是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問題。如果通過法庭調查,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陳述不符合本案事實,不能夠支持原告主張的,原告就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即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法庭調查的事實,如果證明原告起訴被告不適格,也就是說原告與被告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無權起訴被告,那麼還可能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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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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