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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後進事業編,屬退休"中人",應按事業還是企業性質辦退休?_先是事業單位後是企業退休如何計算

幸福樂天派逍遙客說: 企業進事業單位分兩種,我用我的經歷來說明。我一直是事業單位人員,但工資其它福利大體參照其…

幸福樂天派逍遙客說:

企業進事業單位分兩種,我用我的經歷來說明。我一直是事業單位人員,但工資其它福利大體參照其它事業單位,比好企業差,比差企業強一點,沒有真正事業編的績效,綜合等五個獎,沒有錢少發,有就發點,領導說了算(班子成員年底有紅包,但不多),形象的說有點不倫不類,因為不是全額財政撥款

到03年,上級批示轉編內即體制內,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只要政府有的,全有,財政局都會核算好,無需單位或個人操心。

所以轉到事業單位關鍵是屬不屬於編內,是編辦有花名冊的,財政局和人事局是根據編辦的名冊登記的,需同級政府常委根據上級或工作需要而定,要逐級上報的,中央給省,省給市,市給區是定額編制,根據機構配置的,不得隨意增加,所以進體制內是非常困難的。

事業單位退休只要在特定區間內退休,都屬中人,但和體制內中人退休,待遇則完全不同了。

笑冰說:

什麼「企業後進事業編」?不通,也不懂。可能出題的老師根本也不知道什麼叫「中人」吧?

所謂「中人」是指2014年10月份以後出生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沒交養老金的那部分——上不挨天,下不著地——那部分人。國家除了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包括不到的「中人」,從2014年10月起到法定退休年齡止,每月按照一定比例補發工資。到2024年10月份——10時間過度結束。

葉公來幫忙說:

按事業性質辦理退休,享受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基本養老金待遇。

我退休前的單位有兩個人是從市屬國有企調入的,先後都上到了事業單位的偏制。兩人分別在201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辦理的退休手續,都是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辦理的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是2014年10月1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如果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即2014年10月1日之後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毫無疑問他在企業的養老保險關係可以直接轉移按續到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累計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

如果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調入事業單位的,2017年國家人社部第1號文件中,專門就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問題發了通知,明確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只要已經納入正式的事業單位編制,由企業進入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相互認定,合併計算。在企業時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額與現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合併,退休時根據本人的職務丶職稱或技術等級確定視同繳費指數丶視同繳費年限,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

由此可見,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並取得事業編制,屬於退休「中人」,完全可以按照事業單位性質辦理退休,享受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周舟19510224說:

企業後進事業編,屬退休「中人」,應按事業還是企業性質辦退休?

企業後進事業編人員,過去在企業即在企業養老金制度改革之時,大都在1992年至1996年期間就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中途通過一定的關係調入了事業單位進入了事業編制,這種情況各地都有,正所為各顯神通嘛。最終獲得了事業編制,然後辦理退休手續,這當然是要以事業「中人」辦理退休的。按事業單位統一規定2014年1月之前繳費或沒繳費的年限都稱視同繳費年限,用當地規定的事業單位中人視同指數計算平均指數和直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對於中途企轉事的原已交費用,有些地方不予退返,而且欠繳的還要補上;有些地區原本一直是亊業編的,因過去參照企業繳了費的個人部分會返還給個人;有些地區中途由人事代理考轉事業編的,過去沒交養老保險的也要求一次性補繳後按事業編制發放待遇和辦理退休手續。

因此:不論是否補繳社保,中途企轉事業編制的人員退休時肯定會按事業性質辦理退休。

幫兄聊社保說:

企業後進事業編,屬退休中人,應按事業企業性質辦理退休?其實現在按事業還是企業辦理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都是一樣的,如果享受退休中人待遇的,還是要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方式來辦理。

在企業工作時,如果屬於國有企業,那麼在國有企業繳費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在國有企業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以後,其實際的繳費年限要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進入事業單位工作,而且屬於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那麼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工作起到2014年10月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之後的工作年限要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如果屬於民營企業的職工,後來通過公開招考進入了事業單位,那麼原來在民營企業的繳費年限要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在企業民營企業工作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到事業單位工作以後,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之後的工作年限要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由於從企業到事業單位,涉及到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而由於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段不同,所以計算起來還是比較複雜,今後只能按照個人人事檔案的記載來認定。

如果你是屬於2014年10月之後在事業單位辦理退休,肯定是屬於事業單位的退休中人,如果累計繳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以上,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由於仍然屬於新老兩種制度過渡交替的階段,仍然是屬於退休中人,肯定是要享受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待遇。其實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待遇,主要體現在過渡性養老金方面。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計算方式完全是一樣的,都是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帳戶資金餘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來計算。但在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係數的計算中會有差別。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係數要參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技術職稱、職務、職級待遇來綜合考慮。

如果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中人來計算養老金,同樣需要按照新老兩種辦法來對照,按照新辦法計算低於老辦法的,按照老辦法執行;高於老辦法的其高出的部分,仍然需要按照十年的過渡期,按比例計發,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計發完成;同時如果按照事業單位中人辦理退休的,還要計發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雖然是屬於補充養老保險,但這是作為事業單位養老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從企業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後辦理退休的人員,應當屬於退休中人,退休中人與其他退休人員的區別,就是有視同繳費年限,有過渡性養老金。從企業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並在事業單位辦理退休的中人,也是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的辦法辦理退休。

暖心財經說說:

2014年10月以前,企業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實施國家養老制度,這就是養老待遇的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由於退休待遇有國家保障,因此退休待遇較高。

為了改革有關的養老制度,促進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人員的流動,2014年10月開始,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實施改革,對其也實施養老保險繳費,退休領取養老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實施的養老制度,跟企業職工是完全一致的,叫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管是養老保險繳費還是有關待遇計算,都趨向於統一標準。

不過,對於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都會統一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作為之前沒有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的補充。

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流動,由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出現了明顯的區別。2014年9月及以前,由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要按照之前的有關制度處理。

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意見》,明確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就應當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其個人帳戶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每月1/120計發,但是抵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

2014年9月以前進入事業單位的原企業職工,都要按照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計算養老待遇了。即使2014年9月以前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的工作年限都要計算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只不過個人帳戶餘額留在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處理。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雖然有關計算方式一致,但是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基金還是獨立的。

2014年10月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按照人社部規2017年1號文件,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相應的養老保險關係可以接續了。也就是說企業的繳費年限可以和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接續,按照繳費基數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

由於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實施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施老辦法退休待遇保底。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以後在過渡期內退休,過渡期內的機關事業退休中人老辦法退休待遇,按照同職務級別或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標準計算。過渡期結束以後,就沒有老辦法兜底的政策了。

那時候,就會完全按照退休待遇新辦法計算養老金。

相對而言,在未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養老待遇不會再是壁壘了。#理財大賽第三季#

劉正民說:

企業後進事業編,即由企業單位正式進入事業編制,退休到站必然按事業編制人員辦理法定退休手續,這是現行政策規定使然,這是毫無疑義的。

企業進入事業編制,而且屬於中人身份。這說明題主是在養老並軌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他原在企業單位會有參保繳費記錄在案的。

據此實際情況,該題主原在企業單位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按政策規定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與進入事業單位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併計算沒商量。

總之,該題主進入事業單位後,由於身份變換以及既往的繳費年限,可以按規定累計合併計算。這樣,無論從依法依規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再到按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核定基本養老金,應該而且必然是順理成章與合規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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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回若谷說:

看不懂題意,企業就是企業,事業就是事業單位,企業是獨立核算並從事生產、運輸、商業建築等活動和服務的單位。事業編是享受事業單位待遇的人,單位性質是事業單位,人員是事業人員。因此在退休問題上各走各的渠道,政策規定也各不相同。企業人員是按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辦理退休手續,具體待遇本人一知半解,不作詳述。事業人員退休是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辦理退休,在辦理退休時間上分「老人,」:「中人」「新人」的,因此退休是按你退休前單位的性質來決定的,不是隨心所欲的。例如,在企業是管理人員(副廠長),但到齡退休仍走企業退休的制度。你要明確。

初民話語說:

先進企業工作,後來進入事業單位成為在編人員,退休時還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當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退休。但這類人員與一直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相比,在退休計算養老金時還是有些區別的。

一、這類人員在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企業工作的年限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這段時間未繳費的,也不能算實際繳費年限。

二、一直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中人」都有過渡性養老金,如果這類人員參加工作時間是在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後且又是2014年10月後才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那麼他們雖然也可以算是「中人」,但退休時會沒有過渡性養老金。

三、與一直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同類人員相比,他們的養老金普遍偏低。原因是他們在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指數沒有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工資指數高、更沒有機關事業單位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視同繳費指數高,因而計算出的養老金就低一些。

但是,由於他們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又有職業年金,退休後每月還能領生活補貼、物業補貼之類的補助,總體的退休待遇要比從企業退休要好很多。

因此,如果有可能,在退休前調入事業單位,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退休,還是儘可能去爭取。這樣,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比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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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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