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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遞法院已五個月了,法院先調解,另一方不接電話一直關機,什麼時候能立案開庭?

正能量頂說: 你好,你的訴狀交到法院立案庭已經五個月已經是立案了,立案庭已經把你的案件具體分配到了具體的庭和辦…

正能量頂說:

你好,你的訴狀交到法院立案庭已經五個月已經是立案了,立案庭已經把你的案件具體分配到了具體的庭和辦案法官 ,現在有一個問題你還是沒有說明白,你已經五個月沒有開庭審理,是在做調解了還是開庭通知送達到位沒有。如果開庭通知送達到了倍告。被告就是不到庭一樣可以按照缺席判決。還有你案件還有審理期限的,如果被告一直聯繫不上,你可能還在公告送達期限內。一般是公告第一天到60天以後就算送達到位,可以選擇開庭日期。被告不到庭一樣可以缺席判決。

期待給你滿意答覆,覺得可以就點讚。

葉律師說:

訴前調解或收案,這基本是現在立案常常遇到的情況。基層法院案多人少,並且還有結案率考核等要求。所以法院為了減少立案量,提高結案率,也是各種辦法。訴前調解以及收案是最為常見的情況。有的法院還建立專門的訴前調解中心,或與一些仲裁委合作,對案件先調解。還有的法院更直接,季度末或年底就直接不立案,甚至連收件都沒有。

之前五月份立了個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件。法院同樣是要求先收案,移送仲裁委調解。仲裁委那邊沒有聯繫上被告,所以也就沒有存在調解。但這移送來移送去,一來一去就一個多月。最後在不斷跟進和催促下,正式立案也多花了一個月。至於開庭時間,那都已經安排到立案後三個多月後。本來說,這類案件並非強制性調解案件,調解應當徵求當事人意見。但現在法院基本不管,統一都要這麼處理。

你這遞交起訴狀都已經五個月,法院都沒有立案,這個就有點過分。本來我們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就是按普通程序算,審理期限也就六個月。這個調解期限一下子就幹到五個多月!現在連立案都沒有,就想著開庭。特別是像這種無法聯繫,可能無法送達的情況,搞不好到時還要來個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又要幾個月。那這個案件折騰下來,恐怕一年都搞不完。立案這個事情,只能你自己多跑法院,多打電話,多催促。你若是等著通知,那恐怕時間相當的長。

南山釋法說:

法院已經在調解了,說明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了當事人起訴的案件,調解屬於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另一方當事人不接電話,一直關機,調解不成的,法院應當儘快確定開庭的日期,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審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訴狀的日期並不一定是立案的日期。

審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予以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審結。但是,法院一年之內受理的案件數量是十分巨大的,若是無法在六個月內審結的,可以由本院的院長批准後,再次延長六個月。還需要繼續延長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是不定的,最長的期限為6+6+X個月。

訴狀遞法院已五個月了,六個月的審限要從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當事人遞交訴狀的日期為準。法院立案後,會向提交訴狀的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

庭前調解

人民法院對於已經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強制調解,久調不決。當明知民事糾紛不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時,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訴狀遞法院已五個月了,法院先調解,另一方不接電話一直關機,調解工作無法進行下去時,法院應當儘快開庭審理。距離遞交訴狀已經過了五個月了,五個月並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審限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對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充分地準備和整理,以保障在庭審活動中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確定了開庭時間,法院會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另一方拒不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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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文婷律師說:

應該是走的訴前調解程序,法院受理後移到訴前調解中心了。訴前調解是一種高效快捷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途徑。前段時間辦理的三個案件,均是走的訴前調解程序,在一個月內就拿到具有執行效力強法律文書。

調解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必須雙方都到場。如果一方不能到場,調解就沒法進行。訴狀已遞交法院5個月,對方手機不通,肯定是不能走調解程序了,應當及時聯繫訴調中心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要求將案件退回立案庭,走訴訟程序。

淮北日月升說:

訴狀遞法院已五個月了,法院先調解,另一方不接電話一直關機,什麼時候能立案開庭?

對方不接電話不是不開庭的原因。

如果當事人不接電話,法院可以郵寄傳票到當事人的通訊處,或者派人將傳票送去,如果所有的常規送達都無法完成,則可以進行公告送達,也就是在法庭的公告欄或法院報的公告欄刊登開庭公告,經過公告送達兩個月後,被告不到庭,一般可以缺席判決。

按現行法律規定,民事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審結,有特殊理由,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結案。

具體到本案,既然對方通知不到,一般應當認為對方不同意調解,也不應當繼續嘗試調解,這樣的話應當及時進行開庭的相關工作,被告經傳喚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決。

建議和法官或書記員聯繫溝通一下,爭取及時開庭審理。

宋曉寧律師說:

你好,你可以和法院負責案件的法官聯繫,不同意訴前調解,讓法官直接轉為立案進入訴訟程序,以免拖延時間,調解階段是不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只有法院正式立案出具立案受理通知書才開始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一審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6個月。

張毅刑事律師說:

謝謝邀請,抱歉現在才回答。

訴狀遞交法院,根據2015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5〕6號),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法院應噹噹場立案。符合起訴條件是指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不存在第一百二十四條的情況。

但是在實務中,由於目前推行調解優先的司法政策,所以有些法院會在受理後、立案前推行訴前聯調,先調解,調解不成才立案,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法發[2017]14號),應當是先立案,然後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適宜調解的,在徵求當事人意見後,才能轉入調解程序,而且調解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成超過三十日。調解最起碼需要能聯繫到雙方,如果聯繫不到另一方,就不能調解,應當終結調解。

所以,針對你的問題,請先看有無受理案件通知書以及繳納訴訟費通知書,如果有這兩份而且你已經在7天內繳納了訴訟費,那麼已經立案。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實務中一般都在立案後三個月左右開庭。

如果你的到現在還沒有立案或者立案後一直沒有排期開庭,可以向法院反映情況,要求說明情況,或者向法院紀檢委、上一級法院紀檢委進行投訴。我在廣州某區法院就遇到久拖不判的案件,最後向紀檢委投訴之後很快就出結果了。

溫柔的凳子說:

如果是一直給你說的要調解,那你訴訟費交了嗎?

如果繳費了,這麼長時間有些不太可能,當然個別地方的法院案件多,人手不夠,像這樣拖著的情況也有。

如果說,沒有繳費,那麼從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統來說你的案子還沒有立上案呢,審限什麼的和你沒關係。

按照法院的正常處理辦法,估計是你的案件還在訴前調解階段!訴前調解是指立案前的調解,就是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徵得起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收下當事人的立案材料,但並不給予正式立案,而是將糾紛交由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這個過程原本設立的目的是簡化當事人的訴累。因為訴前調解形式靈活,對證據各方面要求不高,而且達成的協議也可以申請執行。但實踐中成了某些法院靈活處理審限的一個辦法!

另外,訴前調解是要徵得你同意的,如果你在提交立案時,明確表示不同意訴前調解,就不會有這個階段了。所以,對於自己認為沒有調解意義的案件,立案時可以直接說不同意訴前調解,不用擔心會對法院處理案件有影響,承辦人也許會覺得矛盾不可調和,需要立即處理,有可能加快進程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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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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