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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二審為其辯護的律師勇氣何在?_勞榮枝一審律師是誰

煉體明君說: 吳法天自以為很了不起,善惡不分、助惡取名利對抗人倫道德,變相的擾亂社會秩序,沒有做人的底線。 你…

煉體明君說:

吳法天自以為很了不起,善惡不分、助惡取名利對抗人倫道德,變相的擾亂社會秩序,沒有做人的底線。

你有能耐把杭州縱火案、唐山打人案、王子被害案發發言,那才能體現你的價值。

勞榮枝如果善良罪名不能成立,那這個社會就沒有惡人了,監管機構應當釋放所有人,他們的事根本不能與"勞″相提並論!都是善良的人!

何斌147333039說:

謝謝邀請!勞榮枝二審家人「聘請」大律師吳法天。當然這個「聘請」難免有「毛遂自薦」的嫌疑。其真名吳丹紅(1978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等等,頭銜很多。其實罪犯和他一樣都是敢於挑戰法律的人,只是方式不同。用他自己的筆名表述,他是個「無法無天」的人。要說是什麼勇氣接手此案,律師本來就是為少數嫌疑人服務的。這個勇氣無非想通過此案趟渾水,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勞、法二人狼狽為奸,他們早已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幾年來他倆連續共同作案殺人,犯罪實事清楚,「無法天」想翻此案根本行不通!

冷泉26說:

為勞榮枝辯護的吳丹紅律師,如果沒有幾把刷子,也不敢接這個似乎已經成「鐵案」的案子。那麼吳丹紅律師的勇氣何在 :

吳丹紅,現年44歲,畢業於中南政法大學,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中心主任,先後住持、承擔多項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相繼獲得「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獎」、「第一屆全國青年刑訴科研成果獎」、「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優秀成果獎」等學術榮譽。

請問,有幾個律師能有能有這麼大的成就,不管你服不服,這就是吳丹紅的底氣所在。

有人認為,為喪盡天良的勞榮枝辯護,是沒有人性,為罪大惡極的罪犯翻案,天理不容。其實,想為勞榮枝翻案的大有人在,甚至包括很多的網民,就怕你沒有那個能力。

在律師的眼裡,主要看的不是委託人的對與錯,重點看的是執法人的對與錯,能找出執法人的錯誤,或者說是漏洞,這也是律師的基本職責。

律師為一個嫌疑人辯護,實際上也是對執法者的監督。法官也是人,不是神,在辦案過程中,或大或小都有有一些漏洞,而有些漏洞,又恰恰是嫌疑人減刑的關鍵點。特別是對於死刑犯,有一個漏洞的發現,就可能防止錯殺,這也符合我國的對判處死刑要慎重的法治精神。

通過辯護律師和法官在法庭上的「碰撞」,可以促使執法人員在以後的執法中,避免發生類似的漏洞,可以進一步地完善我們的法律,對國家的法治建設有著極大的好處。這就是律師的社會作用。

吳丹紅為勞榮枝辯護,擺脫了社會輿論的左右,利用其紮實的專業功底,看到了法官在判案過程中的某些漏洞,如果能將這些漏洞堵住,勞榮枝可能罪不至死。

我們普通人,不具有這種專業能力,看不出法官在勞榮枝案子中的漏洞,只是希望通過律師和法官的共同努力,給勞榮枝一個最公正的判罰。該死就要讓她下地獄,如果真的罪不至死,還請刀下留人。

Fuyoudust說:

作為一名天秤座晚期患者,猶豫不定,耳根軟這些劣勢真的很不適合回答這個問題。為了7名受害者以及他們的家屬,為了這幾年兢兢業業的檢察官,我內心是認同一審判決的!但是看了吳教授的宣講,我也認同法制社會的進步要允許為疑犯辯護的存在。

同時,作為A型血女漢子,我的正義感促使我對殘忍殺害7名受害者的兇手深惡痛絕,我堅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堅信出來混,遲早還!我堅信人在做,天在看!我堅信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同樣,我的公正性也願意聽聽頂尖律師在這個案子中有哪些新的辯護角度。如果揣測律師的勇氣,我認為有四點:1. 大部分NB的專業人員很是願意自我挑戰,越難越要試一下;2. 高逼格的專家是有使命感的,他們無怨無悔的推動這個領域的專業性和認知的更迭,即使他們是少數,但不是還說真理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嗎;3. 專業法律人士可能會認為理法、準確的證據鏈是唯一衡量標準,(他們也許是這樣被培訓教育的)所以,他們挑戰有疑問的方面也可以被視為為後人設置案例模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4. 給疑犯和她家屬的的交代。讓她在各種角度的狡辯無所遁形,最終接受伏法,而不是若干年後提起這案子,還有不同的聲音認為現在的法律不健全,沒有好律師為她辯護導致誤判。

博學光束sg說:

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例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法院判決的量刑是正確的。那麼為什麼吳丹紅會為其辯護,原因有兩點,一是涉案時間長,同案犯早已被處決,很多細節死無對證,容易產生質疑。二是勞善於偽裝,反供不認罪,這就很容易和律師產生共識,裡應外合,對抗審判,產生審判的相反效果,以達到替人消災的目的。所以吳也就大功告成了。這樣一個全國上下都高度觀注的案件,如果能推翻原判,那他就名聲大振,今後不知有多少人排隊請他打官司,好處就不用多說了。可惜他失算了,就像勞榮枝所言,法律是不會放過一壞人的,再說公證執法是不容挑戰的。否則法律將失去它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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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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