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榮幸能夠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先說一下這個時間節點,當天一起吃飯而且沒有喝酒,那麼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了,這個時間跨度還是非常大的,因為有一晚上和一上午的時間, 不出意外的話,這個人的死亡與當時吃飯沒有多大的關係,所以一般是不需要擔責的,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這個人的死亡原因,就是頭一天一起吃飯引起的,那麼一起吃飯的人有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基本上不用擔責。
再就是要不要擔責這個問題,一起吃飯喝酒,其中有一個人極力的勸酒,勸這個死亡的人喝酒,那麼這種情況死亡了,這個勸酒的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勸酒的,而且都阻止這個人喝酒,但是這個死亡的人因為心情不好就是要喝,那麼這種情況很明顯和人家在座的人沒有多大關係,就不用承擔責任。還有就是明知道這個人不能喝酒,喝了酒就會死亡,那麼還是要勸這個人喝酒,那就不僅僅是民事責任了,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那就另當別論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關注我,我們一起交流學習,謝謝!
我舅舅是一名警察,他也碰到過類似的案子。
喝酒後的死亡,屬於突發事件,很多人因為不懂法律,在不知情下背了黑鍋,只能自認倒黴。在酒席上,有時不喝酒也會惹上麻煩,敬酒勸酒更需要謹慎一些了。
案例一:
2008年的春季,一場大雪過後,天寒地凍,屋簷下掛滿了冰錐子,路邊還殘留了很多未融化的冰雪。
大年初三,李某剛走完親戚回到家,屁股還沒坐熱,就被幾個朋友喊去聚餐,妻子在他臨走的時候,囑咐他少喝點酒,未曾想到,這成了他們最後一次的談話。
難得的相聚讓大家比較放鬆,酒杯你來我往,不知不覺中大家多喝幾杯。
聚會結束後,李某騎著自己的電瓶車準備回家,當時下著零星的小雨,出於好心的楊某喊住了他,一個人騎車太危險了,自己叫了的士,可以順路送他回去。
李某的家在城郊,那裡的地理環境不好,房子挨著房子,他家在小巷口的最裡面,車子開不進去,離家大約還有30米的距離。
李某說自己下車可以走回去,讓楊某不要下車了,還特意囑咐的士車司機,路面結冰了,開慢一點,楊某看李某還比較清醒,簡單交代幾句,關上車門就離開了。
第2天凌晨,還在睡覺的楊某就被朋友的電話吵醒,說出事了,昨天一起喝酒的李某凍死了,就在離家不遠的地方,現在死者的家屬尋死覓活,非要我們給個說法,讓楊某趕緊過來。
聽到這裡,楊某片刻也不敢耽擱。
死者家裡已經來了好多親戚鄰居,把一起喝酒的5個人團團圍住,要不是大晚上出去喝酒,李某就不會發生意外,李某的死跟他們脫不了干係,有人要求他們賠償50萬。
5個人覺得事態有些嚴重,答應和不答應心裡都沒底,家屬的獅子大開口更讓他們難以接受,於是偷偷地報了警。
很多人被帶到了警局,每個人都在為自己辯護。
①一同喝酒的人這樣辯解:當時正下著小雨,冬天的夜晚,路面容易結冰,大家覺得李某一人回家不安全,楊某可以順路送他一下,已經盡到了告知危險的義務,再被要求賠償內心不能接受。
②送李某回家的楊某辯解:自己出於好心找了計程車,送李某回去,下車的時候李某說離家只有短短30米,可以自己回家,當時他還比較清醒,和司機說了話,自己明明做了好事,護送他回來,現在反倒最大的責任都推給了自己。
③還有一位因為身體不舒服,沒有參與喝酒的朋友,大部分時間都是他們在喝酒,自己在廚房燒菜,最後才陪大家吃飯,他們幾個不停地乾杯,自己啥也沒做,覺得自己很無辜。
基於情況的複雜,警察當時給出了這樣的建議:能和解儘量私下和解,一旦起訴上了法庭,怎麼判決取決於法律。
①作為死者本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知道醉酒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如果不能喝,可以拒絕喝酒,事實上還多喝了幾杯,對其死亡肯定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②作為一起吃飯的另外5個人,不管有沒有喝酒,當時確實存在勸酒的行為,沒喝酒的也沒有盡到勸阻的義務。
③喝完酒後,雖然楊某護送李某回家了,於是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楊某身上,確實不妥,大家勸酒的行為也是事實,因此所有參與吃飯的都要承擔責任。
最終,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情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一起吃飯的5個人共同賠償25萬塊,並且籤訂了不再起訴的協議,這樣的一起錯綜複雜的案件才得以解決。
案例二
談生意,很多時候需要喝酒,這個案子就發生在酒桌上。
施某是一位批發商人,也是這次酒會的發起人,他邀請幾位鋪貨商,一起去酒館小聚,順帶溝通一下感情。
有一位叫楊某的鋪貨商因為要開車回家,所以沒有參與喝酒,同桌的5個人,4個人一共喝了兩瓶老白乾,大家平常也經常喝酒,每個人的酒量心裡都有數,兩瓶白酒對他們來說並不算多。
宴席散了,楊某開車送施某回家,期間施某的妻子給他打過電話,質問他:這麼晚怎麼還不回家?施某接了電話也露出了不耐煩的情緒,在電話裡爭吵了幾句就把電話掛了。
車子到了小區門口,施某說了家就在附近,他要去小賣部買包煙就下車了。
楊某認為,施某已經跟家人通了電話,自己走回去沒有問題,於是施某下車後,自己也就回家了。
過了晚上12點,施某還沒回家,打電話也是關機,妻子於是帶著家人一起出來尋找,仍然不見蹤影,大家都以為他去朋友家睡覺了,也就沒有繼續尋找。
第2天早上,在一間小廢樓的旁邊,有人發現了施某,臉色鐵青,已經沒了生命跡象,手裡還拽著一包剛拆封的香菸。
警察來了之後,法醫的初步推斷:施某死於異物堵塞氣管,窒息而死,屬於意外死亡。
雙方私下調解不了,家屬最後選擇了把喝酒的幾個人全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是這樣宣判的:
①施某是酒會的發起人,期間大家喝完一瓶都覺得時間不早了,施某卻執意要開第二瓶,不喝就是不夠意思,四個人又多喝了一瓶,所以施某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②施某的妻子也有責任,明明通了電話,知道了施某喝了很多酒,也在回家途中,沒有想盡辦法去尋找。
③而護送施某回家的楊某需要承擔5%的責任,因為沒有安全送他回到家中,需要賠償十五萬。
④同桌飲酒的另外三人,因為雙方沒有勸酒行為,加上臨走的時候交待了楊某,讓他務必護送施某回家,所以,就算他們陪同喝酒,也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對施某的死亡不需要負責。
寫在最後
酒文化在我國源遠流長,民間流傳著「無酒不成席」的說法,藉助喝酒交流感情本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如果是因為勸酒或者喝多了,發生「樂極生悲」的事故,那就違背了一起喝酒的初衷了。
發生了意外,該怎麼定責,上面的兩個案子,已經初步說明了大概。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和推行,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義重大,知法懂法成了全民的共識,民法的健全,可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如果第二天發生了意外,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出現以下四種情形,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一、明知醉酒人有疾病不能喝酒,出現了因為勸酒誘發疾病的情況。
二、沒有參與喝酒的朋友有沒有責任?
①酒桌上沒有勸酒行為的,沒有參與喝酒的朋友,沒有責任。
②酒桌上有勸酒行為,沒有參與喝酒的朋友,如果跟著大家起鬨勸酒,或者沒有阻止勸酒行為的,應當負有告知和保護的責任。
但是,一般情況不喝酒是不需要賠償的,有時也會遇到一些蠻不講理的家屬,也只能適當地人道主義捐助一下。
三、有些人在喝酒後駕車、遊泳或做一些其他劇烈運動,沒有進行勸說或勸阻,對醉酒者沒有看管和照顧。
四、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交到家屬手中,特別在大冬天很容易發生意外。
綜上所述,只要飯桌上有人勸酒,全桌人都有勸阻的義務,無論喝酒者是否醉酒,都應該將他安全送到家裡,並告知家屬。
也有人提議,喝酒前應當籤訂協議,這是一個多麼無奈的說辭。
不管怎麼說,為了自己也是為了他人,在酒桌上還是理性一點,少喝酒,少勸酒,能喝酒的量力而行,不能喝酒的理性勸阻,只有盡到了自己的義務,才不會被別人找麻煩。
「喝酒出事,同桌人員賠償」。這樣的事情在生活中也很常見。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都增強了,無論幹什麼事情?只要有人員傷亡,那麼一方就會想方設法告別人,要求別人賠償。
這是好事,但同時也是壞事。
好事就是人們都知道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一些在酒桌上的人就不會像以前那樣勸人瘋狂喝酒了。相應地酒就賣出的少了,出事的人也就少了。這樣的事情,除了酒廠和經銷商不高興,其他的人都是很高興的。
壞事就是由於喝酒出事本來是自己的責任,但是一旦出事後都會自己推卸責任,告別人、甚至訛詐別人賠償。這就給那一些有不良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機。
幾年前我曾辦理過一起因為喝酒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案件的經過大致是這樣的:
有一主人家因為辦事的需要請人幫忙,既然是請人幫忙,那就免不了讓人吃飯喝酒。於是主人家就在一個飯店內請客,讓幫忙的人在一塊暢飲一番。當時喝酒的有6個人,其中一個人酒量不太好,但是那天喝得也特別多,也是喝醉了。下午回到家裡倒頭便睡,家人發現情況異常,就連忙找當地的鄉村醫生看一看。當地的鄉村醫生按照醉酒處理,吊了一些葡萄糖水。
可哪知到了夜裡,喝醉酒的人病情突然加重,於是就送往大醫院緊急治療,但是最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因為喝酒造成的死亡,因此死者的家屬就不願意了,要求喝酒的人賠償50萬。那一同喝酒的5個人都嫌賠償過高,不願意出。死者家屬最後只得到法院起訴,為了擴大賠償範圍,死者家屬將一同喝酒的5個人、請客的主人家、飯店的老闆和鄉村醫生,共8個人都列為被告,要求他們賠償一切經濟損失80萬元。
8個被告都覺得自己冤枉,都不願意賠錢。
5名一同喝酒的人答辯說:是死者主動找他們喝的,他們有的人也喝多了、喝醉了。因此他們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死者的死亡可能是與喝的酒有關,因此應當告酒廠,而不應當告一同喝酒的人。
請客的主家答辯說:是他請6個人喝的酒,但是自己沒有參與喝酒吃飯,他是好心好意,並沒有想到害人,因此死者的死與他無關。
飯店老闆答辯說:客人到他們飯店來吃飯這屬於正常現象,飯店老闆也不可能不讓客人喝酒啊!因此他們自己喝酒出事與飯店是無關的,飯店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
鄉村醫生答辯說:自己看病是出於職業道德和好意,病人家屬要求醫生給病人看病,作為醫生不能見死不救啊!因此鄉村醫生沒有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法院經過審理查明:5個一同喝酒的人有勸酒、灌酒的現象,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主家和飯店老闆,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和管理義務,有一定的失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鄉村醫生醫療確實不當,存在醫療過錯,耽誤病情,亦有一定的責任;而作為死者本人,其系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醉酒後所造成的後果,但是其仍然飲酒並且與別人划拳喝酒,對於其死亡,自身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後經過多方做工作,上述人員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8名被告最終經過協商,自願賠償死者家屬30萬元了事。使這個複雜疑難的案件,就這麼調解結束了。
這是幾年以前的案件了,當時《民法典》還沒有出臺,因此還是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
現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於相關案件又有了新的規定。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這條規定是指,那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喝酒的人是成年人的時候,那麼因為喝酒所造成的一些後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應當理解和清楚,自己不能喝偏要喝,這也怨不得別人。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夠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行為人過錯不明顯的情況,依照法律可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這時候行為人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無論有過錯或者沒有過錯?都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因一同喝酒造成他人出事的事件,那麼一同喝酒的人就應當舉證出來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才能夠免責,如果舉不出來相關證據,造成一同喝酒的人死亡的,那麼也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在實踐中共同喝酒的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主要指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勸酒灌酒的行為,沒有猜拳拼酒的行為,最好是沒有參與喝酒。
2、看到一同飲酒的人喝醉後處於危險狀態的時候,主動及時將其送醫治療,進行搶救。
3、喝酒後盡到了相應的看管和照顧義務,主動將醉酒的人安全正點送到家。
4、對喝醉酒的同伴堅持自行回家,或者是駕駛交通工具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行為,應當進行有效地提醒和制止。
如果這些個方面你都做到了,那麼作為一同喝酒的你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如果有一點你沒有做到,那麼就可以推定有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這條規定也就是說,喝醉酒的人不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也應當對於受害人予以適當的補償。
當然作為醉酒的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況下給自身造成一定損害的,那麼其自身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不能要求別人全賠。
現單就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同桌吃飯沒喝酒,第2天死亡有責任嗎?
首先,這個問題不明確。
同桌吃飯沒喝酒,是你沒有喝酒還是大家都沒有喝酒?或者是你喝酒了,死者沒有喝酒?
如果大家都沒有喝酒,那麼死者第2天的死亡就與喝酒沒有關係了。除非你是因為激將對方,讓對方狠吃猛吃導致死者第2天撐死了,你才有責任。
否則的話,對方死亡可能是因為精神或者其他的疾病原因,與一同吃飯的人是沒有關係的。不過,這都需要進行法醫鑑定,也就是說作出一些因國關係的鑑定。
其次,當事人雙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本身喝酒的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話,那麼他喝酒出事是有一定過錯的。你雖然沒有喝酒,但是在喝酒期間有勸酒或者其他拼酒的行為,而導致對方喝多了、喝醉了,那麼你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在實際生活中,並不一定說你不喝酒就不能灌對方酒了。有的人用以茶代酒方術與別人拼酒的事例也很多了,你喝一大杯茶,要求別人喝一杯小酒,然後兩個人對拼。
你喝茶喝多了,他喝酒也喝多了,那麼他出事了,你是有責任的。
最後,再看看你有沒有盡到相應的幫助和保護義務?
你沒有喝酒,也沒有與對方拼酒,但是如果你看到對方醉酒後放任不管,漠不關心,麻木不仁,導致對方出事,那麼你的行為就是不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了。是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至少在道義上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綜上所述
喝酒出事,對大家都是沒有好處的,所以大家在酒場上應當文明飲酒,以自己的能力能喝多少就喝多少。並且儘量不喝酒、少喝酒,特別是對於開車的朋友,開車的時候更不允許飲酒。
要牢記老婆出門的交代:少喝酒,多吃菜,老婆等著你平安歸來。
對於這種情況,估計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判決結果都不會一樣,先分享兩個醉酒死亡同桌賠償的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月某日上午,董某電話邀請褚某(死者)到其家中喝酒,參加的還有李某、劉某,四人喝了幾個小時啤酒。下午,褚某從董某家中離開。當晚,褚某摔倒在自家樓梯間致使腦部受傷,褚某妻子發現後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褚某妻兒認為3人在同飲時未對褚某加以勸阻,且明知褚某已經處於醉酒狀態,卻未將其送回家中,故訴至法院,要求3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褚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飲酒及酒後回家的危險性,共同就餐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其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故應對其酒後摔傷致死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董某,同飲者李某、劉某明知褚某喝酒後回家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卻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和阻止,也沒有將其安全送回家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3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8%共計4.6萬餘元。
案例二:
工頭張某和包括洪某在內的五位工友去參加工友劉某兒子的婚宴,在宴席上洪某和兩位工友喝了四斤白酒(其中洪某喝了二斤左右)。宴席結束後,眾人回到了工地,洪某待在自己的電動轎車內休息。到了晚上洪某的家人發現洪某沒有回家,而且打電話沒人接,於是前往工地尋找。在車內找到洪某之後,洪某的家人撥打了110和120電話,醫務人員在進行檢查後發現洪某已經死亡,民警證實洪某的死因疑似是窒息死亡,排除他殺。
洪某的家人作為原告將舉辦婚宴的劉某和包工頭張某及同席的其他四位工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審理認定洪某的死亡不能排除與飲酒之間的因果關係;眾被告對洪某的飲酒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亦不存在違法性,洪某某的酒後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本案適用公平原則,眾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舉辦婚宴的劉某賠償15000元;工頭張某賠償35000元;與洪某共同飲酒的兩位工友各賠償8000元;與洪某同席但未飲酒的兩位工友各賠償3000元。
回到題目中,第二天有人死亡應該看死亡的原因是否與喝酒有關,同飲者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從一些醉酒死亡的判罰案例可以看出需要承擔責任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酒席的組織者。
二、同飲且勸酒者。
三、未盡到勸阻責任者。
四、未盡到護送責任者。
如果以上幾樣都不是,那應該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是綜合多地案例,基本只要同桌者即便沒責任也會讓出於人道主義拿一部分資金。
看到這裡,是不是都不敢與人喝酒了,反正我現在輕易不敢與愛喝酒的人一起出去吃飯,喝喜酒時也儘量坐到都不喝酒的桌上。也聽有人講過,一群70歲的老同學聚會,酒宴開始前都籤上責任書,一旦發生死亡,與其他飲酒者無關,不要求賠償。可見,怕喝酒出事到了一定程度。
在我個人看來,在同桌人有人醉酒死亡的情況下,同桌未飲酒且未勸酒的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畢竟能喝酒的都不是小孩子,本身就可以對自己負責了。
對於這種情況,你們有什麼看法?
因為在酒桌上多說了一句話,結果賠了3萬元。
我一個朋友回老家參加同學聚會,結果樂極生悲,有位在菸草公司上班的同學當晚醉酒後倒在雪地裡身亡。他那天感冒只喝了點飲料,也被告上了。
他在酒桌上說了句「同學見面不容易,大家要喝得開心」,被人當成勸酒了。
所以說,同桌酒後死亡,你當時喝沒喝酒,與你能否免責關係並不大。什麼情況下你得擔責,什麼情況你能免責,看了這三個案例,相信你自有判斷。
案例一:領導滴酒沒沾,卻負主要責任
某天晚上,深圳某樓盤的保安小侯和小張正在值班,安保主任邀請他們在監控室裡喝酒。
兩位保安平時並不喝酒,又在工作時間,婉言拒絕。但主任叫來了他們的頂頭上司保安隊長,保安隊長顧及主任面子,也勸保安過來參與。
小侯不好意思再推脫,就去超市花30元買了兩瓶白酒。但主任和隊長看看白酒卻不喝,反而勸小侯和小張兩個比著喝,並承諾他們喝醉了可以不值班。
小張用一次性杯子倒滿「一口悶」,小侯不勝酒力,只能一次半杯。
很快,兩瓶白酒見底,小侯歪在椅子上不省人事。而小張又去超市買了同樣的白酒繼續喝。
凌晨1點,主任和隊長發現小張不行了,趕緊送到醫院,但為止已晚。
凌晨2點,兩人又將昏迷的小侯送進醫院。小侯經搶救才甦醒過來,被診斷為中度酒精中毒。
這起案例造成一死一傷,主任和隊長確實滴酒沒沾,但他們用上下級關係將並不情願的兩位保安拉進酒局,並用管理關係勸酒,造成嚴重後果,有律師認為他們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案例二:不請自來酒後身亡,雖然勸阻仍要擔責
李家四兄弟因家事前去一家酒店聚餐,路上碰到熟人周某。周某主動要求同去。
五人一起飲酒吃飯,幾個人喝了兩瓶白酒,但都是自願飲酒,沒有勸酒行為。
飯後,李某叫來兩位代駕,並和兄弟一起勸周某將所騎三輪車暫存,同坐代駕車輛回家。
但周某認為自己沒喝多,堅持自駕回去。大家就沒再勉強。
周某駕駛三輪摩託車回家途中與正常行駛的貨車相撞,當場死亡。交警認定周某立負事故主要責任。
周某妻兒將李家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李家兄弟四人賠償周某妻兒經濟損失6.8萬餘元。
李家兄弟覺得憋屈,也無可奈何,只得接受現實。
該案中,死者周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李家兄弟雖然在酒桌上沒有對周某惡意勸酒,並且也勸阻周某不要酒後駕車,但作為酒局組織者,他們對酒後的周某仍未盡到謹慎注意、及時通知、及時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應依法予以適當賠償。
案例三:自願飲酒突發病亡,及時搶救免除責任
公司幾位同事在楊某家聚餐,楊某知道他們平時都喝白酒,就用白酒招待。幾個人將一瓶白酒按當地「喝坐杯」方式平分喝下,各飲二兩左右,期間並無推辭或勸酒行為。
「喝坐杯」是要好朋友間聚會較為隨意的飲酒方式,客人自行決定喝與不喝、喝多與喝少,不勸酒,不鬧酒。
酒後聊天時,姚某到陽臺接了個電話,回來時情緒較為激動,沒坐穩,跌倒在地。
楊某趕緊將他扶到床上休息,並詢問情況,姚某清晰表達說沒事,一會兒就好了。但楊某見他嘴唇發白,馬上撥打120。
後姚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姚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等人賠償因姚某死亡產生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死者姚某出現不適,到察覺其病情緊急送醫的40分鐘內,楊某等人已接近最大限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姚某並無過量飲酒行為,姚某死亡原因屬突發疾病導致,楊某等人不存在過錯,對姚某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三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同桌吃飯的人因飲酒身亡,出現這四種情況,你無法「全身而退」。
1、酒桌上有各種勸酒行為。哪怕是「不喝不夠朋友」「喝就要喝個痛快」等言辭溫和地勸酒,也極大可能讓自己「惹火燒身」。
2、未將同飲醉酒者護送到安全場所。
3、未將飲酒者情況及時告知其家人。
4、發現飲酒者酒後駕車並未勸阻,或勸阻無效,就放任其行為導致出現交通意外。
這樣看來,出去聚餐喝酒還真要小心翼翼了。小心使得萬年船,隨便參加酒局,確實存在一定風險。
我朋友那次還不是因為好心多說了一句話,結果賠了3萬元。
感謝邀請!現在因同桌喝酒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實比較多,賠償也是逐漸地形成了慣例。這個問題,就我個人來看,要分幾種情況。
- 情況一,同桌只吃飯沒喝酒也沒勸酒,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且死因與昨天喝酒沒有任何關聯。自然,不須擔責。
- 情況二,同桌只吃飯沒喝酒也沒勸酒,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但昨天喝酒是引發死亡的誘因或者直接原因,不須承擔主要責任,出於人道主義精神,需要作一定的少量賠償。這樣的情況,只能自認倒黴,當然,也可能不追究你的責任。
- 情況三,同桌只吃飯沒喝酒,但有起鬨勸酒行為,第二天中午有人死亡,且死因與昨天喝酒有關,則須按比例承擔部分責任。
以上純屬個見,代表不了法律的判定。總之,喝酒要適量。再深的感情,也需要細水長流。一時的瘋狂,隱伏了太多危機。別人的悲劇,未嘗不是你的悲劇。
那擔什麼責呀?
親屬同學戰友朋友同事聚一聚,在一起吃飯很正常,當然在疫情情況下嚴禁聚餐的。無酒不成席,喝酒增加吃飯氣氛。但喝酒要適量,不勸酒。同桌吃飯喝酒死了人,擔責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同桌吃飯沒喝酒,第二中午有人死亡,別人擔心擔責,這個擔心有必要嗎?
同桌人擔責,除非有以下情況;有人故意把慢性毒藥放進他飯碗裡,或飲水杯中,使他慢性中毒,過了一夜又半天才死去。這個投毒人不僅要擔責,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要找出這個投毒人,公安機關有可能找同桌人調查取證。不做愧心事,擔心什麼?公安機關會在死人嘔吐物中化驗取樣,調查毒藥是在哪裡買的,調取飯店的攝像頭,查看投毒人的投毒過程,會查到投毒人的。不會珠連其他一起吃飯人。
另外如屬食物中毒死亡,飯店老闆擔責,用不著同桌人擔責。
如果排除有人投毒和飯店食物中毒,此人死亡完全有可能自身疾病猝死的,比如突患心梗,腦梗,高血壓,冠心病等。自己有病死亡,別人擔什麼責呀?根據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有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無須擔責。如果人人自危,那就不用參加紅白事聚餐了。
五年前,我爸和他一個退休的老同事一起吃飯喝酒,第二天,他的同事突然去世了,他同事的老婆和孩子找我們家索賠。到現在想起來這件事,我們一家人還心有餘悸。
我們那邊酒桌上喝酒的時候有一個非常不好的習慣,就是勸酒,不管別人還能不能喝,都死命地讓別人喝。特別是如果別人來自己家裡做客,一定要把對方灌醉,喝到對方實在不能喝為止,否則就會被人認為自己是待客不周。
我爸愛喝酒,同時他也是一個非常能勸酒的人。每次我們家裡來客人的時候,就算是對方說不能再喝了,可我爸仍然能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讓對方再喝上幾杯。我媽媽對我爸的這種行為是非常反感的,可我媽每次說他的時候,他都把臉一板,說我媽一個婦人,對他們酒桌上的事不懂,既然不懂就少說話。一次又一次的,我媽也就不願再說他了。
我們那邊過年的時候有個風俗,就是大年初二那天做兄弟的要到自己出了嫁的姐姐或妹妹家裡走動一下,給拜個年,一般也會留下來喝個酒、吃個飯。我小的時候,每年大年初二那天都是我幾個舅舅親自到我們家,後來他們年紀大了,就換成是我表哥或是表弟來我們家了。
那年是我表哥來的我們家。因為每年都形成習慣了,一大早我爸就又是殺雞又是殺魚的,就準備有人來我們家的時候好好喝一頓。果然,上午十點多的時候我表哥就騎著摩託車來我們家了,我媽炒好菜後,我爸和表哥兩個人就坐下喝了起來。
我表哥這個人很實在,我爸讓他喝,他就喝,一句拒絕的話都不會說,也可能是因為我爸是長輩,長輩讓他喝酒,他也不好意思拒絕,慢慢地,他越喝越興奮,到最後,我爸看他喝的差不多了,不提讓他喝了,可他喝高興了,一瓶白酒喝完了又找我爸繼續要酒喝。
我媽不讓他喝了,可他偏要喝,還給我媽這麼說:大姑,我一年到頭也就來你們家一次兩次的,我今天開心,你一定得讓我喝盡興了啊,別不捨得給你侄子喝。我媽說:你喝了不少了,再喝下去等你到家你老婆又該和你打架了。表哥說:她不敢,我想喝多少就喝多少,她管得著嗎!我媽還想再說,我爸瞪了我媽一眼,我媽也就不敢再說什麼了,我爸又去拿了一瓶白酒出來。
直到表哥喝得爛醉如泥兩個人才罷休。表哥喝成這樣我媽也不敢讓他走,就把他扶到床上,讓他睡了一會。睡了沒多長時間表哥就被他一遍遍地手機鈴聲叫醒了,是我嫂子打過來的。嫂子讓他趕快回家,說嫂子的弟弟去了,讓表哥回家陪客人。
我表哥是很怕他老婆的,本來醉的人事不省的,可一聽到我嫂子的聲音,酒直接醒了一半了。我媽不讓他走,讓他喝點茶醒醒酒再走,可他非要堅持立馬就走,我媽沒能拗過他,讓他走了。
從我們家走的時候表哥還挺清醒,可騎摩託車騎到半路又有些暈乎了,一不留神,一頭栽進了路兩旁的深溝裡,雖然人沒什麼大事,可頭盔被摔碎了,臉也被頭盔上破碎的擋風罩給刮破了。
問題是他人被摔了之後更迷糊了,乾脆躺在溝裡呼呼大睡了起來。嫂子給他一遍遍地打電話都沒人接,最後嫂子把電話打到了我家裡。那時候我爸也正在床上醉得呼呼大睡,我媽只能自己騎著自行車出去找我表哥,最後在溝裡找到了他,攔了兩個過路的人,和他們一起把我表哥和摩託車弄了上來。然後我媽又給我舅舅打了電話,我舅舅又騎著摩託車把表哥帶回了家,那時候表哥還沒醒酒呢。
這事把我嫂子氣壞了,表哥到家後她衝著表哥發了好大一通脾氣,還拿著家裡的掃帚狠狠地抽了我表哥一頓,我表哥理虧,別說還手了,就連還嘴都不敢還。可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人家小兩口第二天就啥事都沒有了,可我嫂子卻因此埋怨上了我爸,嫌我爸太能勸酒了。第二天她就給我媽打電話說了我爸一頓。
我媽本來就挺生我爸氣的,加上在我嫂子這受了埋怨,於是忍不住就和我爸吵了起來。我媽說我爸:幸好我侄子沒出什麼事,萬一出點什麼事,你承擔得起嗎?我爸想想也是有點害怕,可嘴上還是說:又不是我讓他喝那麼多的,後來是他自己主動問我要的酒,我要是不給他喝,他不說我做姑父的小氣嗎?我媽一聽我爸這麼說更生氣了,直接甩出話來:你以後如果再在酒桌上派人喝酒,我就和你離婚,不和你過了,臉都被你丟盡了!我爸也知道自己做錯了,就答應了。
巧的是這事過去沒幾天,我爸的一個剛退休沒多久的同事就約著我爸喝酒。他沒退休的時候和我爸的關係非常好,兩個人以前經常聚在一起喝酒聊天。我們隔壁村裡有一家飯館,他們一般都是約在那家飯館裡。
可那兩天我爸有點感冒,醫生交代我爸不能喝酒,我爸給他同事說了,說要不然兩個人改天再約。可他同事說就算不能喝酒,兩個人坐在一起聊聊天也行,我爸就同意了。他臨去之前我媽還交代他,既然他不能喝酒,也就不要再勸他同事喝了。我爸不耐煩地說他知道了,我表哥那事已經讓他長記性了。說完他就走了。等我爸晚上回來的時候,身上果真一點酒味都沒有。
第二天下午,我爸接到了一個電話,電話是他同事的妻子打來的,說他同事一身酒氣地回了家,第二天早上起床的時候突發腦溢血,人送到醫院的時候就已經不行了。
我爸的那個同事剛退休沒多長時間,退休金都還沒領兩個月呢人就沒了,他的家人自然是有些接受不了。特別是他的老婆,知道頭天晚上他和我爸一起吃的飯,回到家的時候還酒氣燻燻的,於是他老婆就把過錯推到了我爸身上,認為是我爸讓他喝了太多的酒,才導致他突發疾病去世。她讓我爸給他們賠償。
這事我爸還真是有點冤,原因是那天他真一點酒都沒勸,反而他看他那個同事不太開心,一個勁地灌酒,還勸他同事少喝點,最後還是我爸把酒瓶子藏起來,他同事才不喝了。這事飯館的老闆可以給我爸作證。
我爸說出了這事,他也覺得很難過,好友去世了,他可以給一筆錢作為慰問金,但如果說因為他好友去世而讓他做補償的話,他無法答應,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什麼。他同事的妻子對我們不依不饒,還準備要起訴我們。
最後她還真起訴了我爸,可因為我爸有證人,證明我爸確實什麼都沒做,所以最後她敗訴了。可從那之後,他們家和我們家直接成了仇人,不管在哪裡見到我爸都是怒目而視。
如果說我表哥那件事還不足以讓我爸長教訓的話,他同事這事真是給他深深上了一課,這件事他一輩子也忘不了,已經給他留下了陰影,甚至他現在想起來還有些後怕。如果他那天還和之前一樣勸酒的話,那後果就讓我們不可想像了。
從我們家親身經歷的這件事上給大家一個忠告:一起喝酒可以,但一定不要勸酒,否則一旦發生什麼意外,會讓我們付出很大的代價。
題主的問題:同桌吃飯沒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責任嗎?這個問題表述的並不是很明確。一起吃飯喝酒,第二天有人死亡,一起喝酒的其餘人到底有沒有責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都沒有喝酒。
都沒有喝酒,第二天人死了,自然和別人無關。如果死者的家屬懷疑他們吃的飯菜有問題,那也是飯店老闆或是炒菜、做飯人的責任。當然這裡面不排除有人和死者有過節,蓄意謀害死者等等,但調查這些事情是警方的事情,只要自己沒做什麼,就不用擔心會讓你負責。
2、互相不認識,即便是都認識可並沒有人勸酒,死者喝完酒後沒有任何異常地走了。
這種情況下,所有和死者同桌吃飯的人也不用負什麼責任,當然,你們要提供沒有對死者勸酒的證人或證據。還比如在喜宴上一起吃酒席,互相都不認識,吃完飯大家就都散了,沒有人認識死者,也沒有人對死者勸酒。死者第二天去世了,頭天和他一起同桌吃飯的人也是不用負什麼責任。
3、曾在酒桌上對死者勸酒。
如果死者確定是因為飲酒或是飲酒過量而引發了疾病導致自己死亡,那對死者勸酒或是起鬨的人肯定是要負責任的。就算是死者的死亡並不是飲酒引起的,可如果頭天晚上和死者一起吃飯喝酒的人鬧騰死者,讓死者勞累過度或是什麼原因導致死者的舊疾發作,從而死亡,那那些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4、雖然沒對死者勸酒,可死者在喝完酒後身體接著出現了不適,酒桌上的其餘人並沒有及時把死者送到醫院。
有的人嗜酒如命,別人想勸他少喝點都勸不住,最後因為飲酒過量而導致死亡,如果在酒桌上時他已經表現出了明顯的身體不適,而和他一起吃飯喝酒的人選擇了漠視,並沒有及時把他送到醫院,一旦他去世了,那麼和他一起吃飯喝酒的人都是要擔責任的。
最後給大家一個善意的提醒:聚會的時候能不喝酒就儘量不要喝酒,不得不喝酒的話也不要勸酒,看到有人喝多了,及時提醒他不要再喝了,酒桌上一旦有人表現出身體不適,一定要和同伴們及時把身體不適的人送到醫院。總之,聚會需謹慎,聚會喝酒更要慎之又慎。
同桌吃飯一般是親戚、朋友、同學、工友、或者客戶之間的一種邀約行為。既然是邀約行為就要對飯局所有成員安全負責,很顯然樓主說的飯局當天同桌吃飯沒有喝酒,第二天中午有人生完,這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前段時間,我們村有一位小夥子就是因為和朋友們一起喝完酒,晚上騎車回家因為發生嚴重車禍,搶救了一個月才去世,家人把一起喝酒的全部告上法庭,每人賠了10萬,通過這件事來看,和朋友一起喝酒,勸酒都是有分險的,酒席不勸酒,要養成良好的習慣。
至於至於題主說的,既然是大家吃飯沒有喝酒,第二天有人死亡,可能是它健康有問題,身體不健康,導致突發性疾病死亡的,例如心肌梗,腦充血,中風等自生原因致死的,跟飯局沒有半點關係,不存在所謂的承擔責任。
當然還存在一種情況,是由於當天飯局,吃飯期間,食物中毒導致第二天死亡的,像這種情況是由於店家食物出現的問題,所有責任都出現於店家,當然是有店家負責。即使出事者家屬把你告上法庭,你走法律程序,也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即使要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點,幾乎不會有多大的責任。
所以大家也不必過度擔憂,也不必太擔心,跟朋友同學吃飯,發生意外會不會有責任!只要自己做到了安全意識行為就可以了,剩下的沒有什麼可擔心的,走法律程序,會有好結果的。
同桌吃飯沒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責任嗎?
最近不斷出現酒友們在席間拼命勸酒,而引起的酒精中毒事件,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特別是在喝酒時,應該量力而行、因人制宜、能者多飲、量小者少飲,這就叫做喝酒不醉最為高。
題主所問同桌吃飯沒喝酒,第二天死亡有責任嗎?這還要看你們吃的什麼飯,誰能證明死亡者沒有喝過酒。最好請法醫鑑定一下,通過法醫來出證據,證明死亡者不是因喝酒過量、或者是食物中毒而導致的死亡,估計給同桌一起吃飯的朋友沒有關係。
話又說回來了,雖然說死者當時沒有因飲酒導致死亡,但是你還是脫離不了干係。前段我有位熟人,幾個人一起吃飯時,由於夜裡通宵吃飯,導致他勞累過度再加上在席間話多,造成他回家後心肌勞傷猝死在家,經法醫鑑定,不是因飲酒過量而酒精中毒而死。按說死者當時沒有喝酒,他的死與同桌吃飯沒有關係。可是法院還是認為和同桌吃飯有連帶的關係。如果早吃早散,就不會出現這種悲劇。因此參加同桌吃飯的十來人,每人被罰十萬元。作為補償給了死者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