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問答集合

一審法院院長,發現二審維持原判的原審有錯誤,仍可再審嗎?_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唐先明75443043說: 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很專業的訴訟法理問題) 「可以再審",但不得由一審法院院長啟…

唐先明75443043說:

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很專業的訴訟法理問題)

「可以再審",但不得由一審法院院長啟動再審去糾正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的錯誤。

為什麼說「可以再審"呢?

因為,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的訴訟原則,針對人民法院己生效確有錯誤的判決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以「審判監督程序"的專章專節規定了對法院已生效的確有錯誤的判決的「糾錯程序",並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三大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所以,無論是人民法院一審生效的判決,還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訴經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只要是在實體事實認定和程序存在錯誤或違法,或者在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依法均可以由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監護人提請,或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或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審"的。

為什麼本案不能由一審法院院長啟動再審程序呢?

因為我國訴訟法規定:法院院長以自行發行本院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該院長有權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撤銷該生效判決並決定另組合議庭重審此案。

一一"可是"一一本案雖經一審法院判決,但是,原被告雙方或一方不服一審判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而該案是經二審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後才生效的,因此,一審法院院長無權違法啟動再審程序來超越審級去糾正上級法院的錯誤。

依法只能由本案生效的二審法院丶或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或由該案生效的二審法院的對應的上級檢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訴,使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山傍水758說:

不可以的。一審法院院長,發現二審維持原判的原審有錯誤,不可再審。理由:法律只規定了本院院長對夲院審結生效的案件有錯,提交本院審委會討論後,可再審。而本題是一審的案件,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關鍵是上級法院終結了該案。本案既然是二審法院審理終結了該案,那麼院長發現有錯提交審會討論的權限應該是二審法院院長。而不是一審法院院長。當然二審法院,作為一審的上級法院是可以指定到原一審法院,或其他下級法院進行再審該案的。

煮茶談酒論英雄說:

謝邀:

當然可以申請再審,不過再審提交申請達到立案標準必須要有:

1)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判決或者原有裁定;

2)或者原判決和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或是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法院審理活動違反法定程序;

5)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再審申請遞交後高級人民法院將不予立案,那麼二審就是終審意見,維持原判。

再審立案後審查階段一般為三個月,審查如果認定判定錯誤的,那麼高院有可能作出以下幾種判定:

1)直接終止原有判決出具新的判決決定

2)發回重審

3)詢問雙方當事人而最終作出判定。

省高院的再審其實就是對地方法院予以糾錯的一種監督行為,我國的民事訴訟一般是在當地中院作出了終審裁定,如果省高院最終維持原判可以在同級檢察院進行申訴,法院的維權過程艱難而且時間周期較長,但是這是我們百姓用法律武器來維權的最有效途徑,也希望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越來越完善,以後我們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解決。

榨汁小二郎侃法說:

首先告訴你答案,一審法院院長發現二審維持的一審判決有錯誤是可以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的。以民事訴訟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為了更好的理解這一問題,我們先來梳理一下一審和二審的關係。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生效以後,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會對一審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全面的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發現沒有問題,那麼就會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發現有問題,一般就會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直接改判。在維持的情況下,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仍然是一審判決。而在改判的情況下發生法律效力的則是二審判決。

根據你的描述,因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因此發生法律效力的事一審判決。在一審法院院長發現判決有錯誤的情況下,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依法將案件提交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如果經過審委會討論認為,一審判決卻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那麼就會作出再審的決定,出具再審決定書,啟動再審程序。

根據司法實踐,一旦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作出再審決定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基本上都會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再審問題歡迎點讚關注並私信我,我會儘快解答。

凡人閒聊說:

不可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這就告訴我們各級法院法院院長只有本級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以再審。但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原審雖有錯誤,但由於被告人不服上訴,由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原審法院就無權再審了。

二審法院院長對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處理。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由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再審。原審法院再審更為適宜的,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同級法院提起抗訴,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組合議庭審。對於原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再審案件,法院另組合議庭,如果是一審案件,可以上訴,抗訴。如果二審案件,是終審判決和裁定,不得上訴抗訴。

出題人提起的這起案件,我認為是二審案件,按二審的程序判決和裁定。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葉律師說:

可以再審。二審維持原判,並非便意味著判決沒有問題。恰恰相反,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是常見情況。從二審判決類型來看,維持原判基本佔了大多數,少數是改判和發回重審。所以只要認為原審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問題,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當然,至於是否存在錯誤的這個情況,還是需要法院審查認定。

國標大槐樹說:

院長發現本判決有問題、裁定有錯誤應該發回從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確保案件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在法治社會陽光下公平正義。

嘮悟雜侃說:

基於貴問題發問。竊以為,糾正錯審誤判,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立法本意,以至於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均皆是有錯應糾,有錯必糾的。

貴問題言及的,就其表述,應是一個審判監督程序的如何依法辦事問題。基此,我們不妨再次學習一下法律條規: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相關法律就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裁判發現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訴訴求提出要求審判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就上所述,實際中會有當事人發現判決有錯誤之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法定再審的申請期限怎麼辦?法理給出的答案是,向審判案件的辦案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依法申訴(注意,此時當事人應該知曉」申訴」與」申請再審」倆概念的異同之處。因為,申請再審是申訴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申訴並不僅只有申請再審。必要時亦可通過檢察院抗訴)。

王萬東法律服務說:

一審法院院長,發現二審維持原判的原審有錯誤,仍可再審嗎?

一審法院院長發現二審維持原判決有錯誤,這就意味著一審法院的裁判有錯誤。院長發現二審維持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實際就是一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就應該啟動「院長發現」將案件提交審委會研究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不是被動的等待或者等當事人發現問題以後被動接受。(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瓦要問答網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evawelsh.com/archives/44384

作者: 瓦要問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