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光沒有責任,還應當評為為民除害的少年英雄。
人販子幹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洩慾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於一旦。
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裡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於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更何況,最近最高檢發文明確表示,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介入。因此,不光兒童本身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兒童親屬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任何人看到這種情況都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因此,這個問題都不用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層面了,人販子被兒童防衛致死,也只是死了活該!
在人販子搶孩子的過程中,小孩子將人販子打死,這種打死人販子的小朋友不光不需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應該發給他一個大大的獎狀。
這種問題實際是一種誰都知道結果的問題,我們從下面幾點去很鄭重的說一下:
第一,法律上有一個未成年保護法,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最有力的保護,別說這種殺死了人販子,就是真的因為意外殺死了他人,也會得到免於刑責的保護的。(其中以前段時間的十二歲男孩殺母案為例,最終只能教育了事)
第二,對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人人都有出手制止的權利,罪犯在違法過程中導致的傷亡都無需他人承擔責任,這種行為適用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所以阻止違法犯罪導致對方的傷亡肯定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一個孩子在受到傷害的時候做出任何自衛和反抗都屬於正常行為,這種危險時候別說是孩子,就是成年人做出的反抗都屬於正當防衛行為,自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人販子別說被一個孩子打死,就是在盜搶孩子過程中被見義勇為者一擊致死,都屬於罪有應得,見義勇為者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會被大家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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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行如此義舉的孩子何責之有?此乃驚天地,泣鬼神的英雄壯舉,是為民除害的少年英雄。是可傳千古的英雄行為,是值得人人學習的少年英雄。
人販子罪惡罄竹難書,他們把幼年或少年兒童,拐賣到深山老林,把少女賣給四五十歲,甚至年令還要大的單身老漢,使少女成了他洩慾的玩物和生育工具,毀了女孩一生前程。運氣好的賣到城市無兒無女的家庭,運氣不好的賣到山村收養之家。更有甚者被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次的竟然被砍斷手腳讓孩子沿街乞討,使孩子成為他討錢的工具。這些罪惡滔天人販子,他們毀了孩子的一生,毀了一個家,成了社會永遠的痛。
記得在初中學過的一篇古文,文章叫《童區寄傳》說少年童區放羊時被兩個人販子搶走,童區憑其智勇殺兩人販,成古英雄,名傳千古。小可不僅信筆寫道:
古有童區殺人販,
英雄壯舉流千古。
今誰能行童區舉,
少年英雄萬古流。
農安縣高紀元
2021年12月8日
趣多金觀點:當我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捍衛自己的生命權。
對於人販子,可以說是每個人都對其恨得牙痒痒了,而最近就在網上看到一個關於人販子的腦洞打開的問題,題目假設是:「如果人販子在抓小孩的過程中被小孩打死了,那麼小孩子要負責任嗎?」
我相信,除了一些人販子以外,大多數人看完這個問題第一反應就是:「這還用說嗎,這就是人販子活該,罪有應得。」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還是要從理性客觀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首先,從人販子的角度來說,人販子去搶小孩這件事本身就屬於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屬於對小孩子自身生命安全的一種侵犯,而小孩子以及其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是有權利進行反抗和自我保護的。而對於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子來說,能夠保護自己已經是不易了,是不能要求其進行什么正當防衛的。
因為從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說,如果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進行傷害,那麼其實是罪加一等的。而未成年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另一種解釋就是不會以成年人的法律去要求未成年人。而就這件事來說,就是即使人販子被小孩子打死了,那麼小孩子也不用為此負責。
然後,咱們從現實角度來說,這種人販子被小孩反殺的情況出現的概率幾乎為零。畢竟,一個人販子如果連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子都抵抗不了的話,那他也不會考慮去抓小孩子獲取不法收益了。調侃一點來說,如果一個人販子真的攤上了這種事,那估計將會成為同行的笑柄。
那麼,作為小孩子監護人的父母又是否需要為自己孩子的行為負責呢?答案是:不需要。因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孩子不受傷害的,並且只有在孩子主動傷害他人,是需要擔責的情況下,才會由監護人為孩子買單。而現在的情況是,孩子沒有責任,那麼自然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是不用為孩子的行為負責的。
雖然這是一個腦洞問題,但是,還是希望我們能夠從中學習到一些理性判斷的常識,而不是一味地情緒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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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自古英雄出少年。
孩子能幹死人販子。
足見上蒼垂青於他。
讓他躲過人身劫難。
可喜可賀。
如何能加罪於他。
他是勇鬥歹徒的小壯士。
人們幾乎要頂禮膜拜。
還會有節外生技嗎?
但是,應教育孩子,切莫照樣畫葫蘆。
以保全生命為重,不要盲目與歹徒搏鬥。
故,揚善懲惡,乃善舉也。
#五愛教育##凌遠長著#
女高中生小劉外出遊玩,不幸把錢包弄丟了,結果沒錢買票回家。這時,一個30歲左右的女子走了過來,說可以借錢給她,幫她解決眼前的困難。
小劉一時心急,也沒有多想,就一路跟著她,來到了一處偏僻的鄉村。其實這位30多歲的女子是一名人販子,此時想以4000元的價格將小劉賣掉。
漸漸地,小劉也感覺到了不對勁,終於發覺。不過她明白自己人單力薄,如果強行逃跑,恐怕會適得其反。於是,她將計就計,告訴人販子,自己還有三位女同學也在附近,能不能把她們也喊過來。
人販子貪心大起,答應了小劉,並將小劉安排到了附近的招待所,讓小劉趕緊把她的同學都叫過來。
此時的小劉終於恢復了自由,本想一走了之,但又覺得這樣太便宜人販子了。於是,小劉和路邊的一位大叔主動搭訕,正巧這位大叔也是單身,於是小劉就以500元的價格將正在招待所等待的人販子賣給了這位大叔。
之後,小劉以見同學家長的名義將人販子帶到了那位大叔的家裡,自己藉故離開,拿著500塊錢,平安到家,之後父母帶著她報了警。
令人想不到的是,那位大叔也是一位人販子,並且玷汙了那位30多歲的女性人販子,還轉手賣給了同村的一名李姓光棍。
之後,警方成功破獲此案,女性人販子被判無期徒刑;大叔人販子被判18年;李姓光棍收留被拐婦女,被判兩年。
本來小劉也要被判三年,但考慮到她還未成年,主觀惡意性不大,而且還幫助警方成功破獲了這一重大案件。因此,對小劉不再判刑,只是批評教育了一番。
我們要知道人販子抓小孩兒的這種行為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一經被抓獲被判入獄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說人販子偷小孩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與偷竊其它財物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給受害者家庭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因為自家小孩兒被偷導致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家破人亡」的案例可以說是不勝枚舉。
在我們當地有一個叫做金銀河的小區,周邊有一個廣場作為老年人休閒娛樂之用。作為筆者的我飯後閒來無事也常會去廣場與熟悉的人聊一聊天兒,看一看廣場舞或者是扭秧歌的。記得有一天晚上八點四十分鐘左右,廣場的不遠處傳來了嘈雜聲並且還圍了很多人,出於某種好奇心理我也與同伴一同前去觀看,只見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大爺昏迷倒地已不省人事,圍觀的群眾有很多人在打120尋求幫助,最終老人被抬上了救護車。後來得知是老人昏迷的原因居然是老大爺帶出來玩耍的,只因一個不留神小孫子卻不見了蹤影經多方尋找未果才導致老人傷心過度而昏迷。過了大約一個月左右我聽到了一個不幸的消息這位老大爺因為思念孫子心切已過世(未加證實)。此事件(案件)我們不妨站在老大爺的角度來感受一下失去了疼愛有加的小孫子該如何向家裡人交代?從此再也見不到小孫子那活潑可愛的身影又是怎樣的一個心痛?我個人認為這種心在淌血的傷痛應該是無藥可醫的。
我們再回到主題,假如人販子抓小孩兒,小孩兒把人販子打死了小孩兒要負責任嗎?我個人認為小孩兒的這種行為實屬「正當防衛」不但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還是要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有兩點,
理由一,被偷小孩兒應該未滿14周歲屬於未成年,還不構成「責任行為能力人」所以說不負刑事責任。
理由二,人販子偷小孩兒這種行為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無論小孩兒採用何種方式將人販子置於死地完全符合刑法中「正當防衛」相關條款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條款已有明確說明「人販子」被小孩打死了應該適用於此條款(正當防衛)。不知道此回答是否能夠幫助到題主?如有不同見解或質疑請評論區留言。
聲明:筆者並非法律工作者,此觀點均為筆者對於法律知識的膚淺認知,如有不足之處誠懇接受指正並表示衷心感謝。
按照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孩子無論犯什麼罪都不需要承擔責任,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如果觸犯刑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庭會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酌情從輕處理,比方說成年人犯了故意殺人罪,要判死刑,但他們頂多只判無期,在監獄裡表現好一點,可能蹲個十幾二十年就出來了。另外,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觸犯刑法,他們只是違反治安管理法,比如說前不久就有兩個這個年齡段的小偷叫囂,我們是未成年人,還可以再偷400天,不用坐牢。所以,人販子拐賣小孩,被小孩弄死了,如果小孩不滿14周歲,他什麼事都沒有。如果小孩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考慮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是被對方拐賣,可能他頂多也就是坐三五年牢就出來了——說不定還不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