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問答集合

農村新增人口、出嫁女、遷出人口和務工子女的土地確權要怎樣登記?

北京陳律師說: 對於農村新增人口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增地,保持土地承包權穩定的政策。出嫁女的話,如果出嫁…

北京陳律師說:

對於農村新增人口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增地,保持土地承包權穩定的政策。出嫁女的話,如果出嫁之前已經獲得了承包權,是可以保留的,當然也可以這邊放棄,在夫家再取得承包權,總之兩邊可以保一邊。遷出人口的話,如果是獲得國家財政支持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那麼是需要退出土地承包序列的,如果僅僅是戶口遷出,並沒有到公職單位任職,那麼,土地承包權原則上也是可以保留的。外出務工子女這個沒有什麼影響,隨同父母就可以,如果成年的話,根據村集體的政策,也可以要求分配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目前在這塊除了國家有些原則性的規定外,其實各個地方省市縣鄉甚至都每個村集體其實都行的尺度都是不一致的。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具體問題,歡迎關注陳律師或者諮詢陳律師討論交流

愛農幫說:

感謝邀請,歡迎關注【愛農幫】!

關於新增人口的土地問題,有很多朋友都問過了,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數量也不能調整。

但是作為一戶的新增人口,在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然沒有承包地,但也會一併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出嫁女土地確權時名字可以選擇性登在娘家或者婆家一方,這個是看個人意願的,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能重複登記。

承包戶戶口遷入城鎮,且戶口轉為非農業,但目前他們仍有承包地,此次也會將土地確權給他們。

在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願,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進城農民子女能不能確權要看職業,如果考取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在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有穩定工作,他們就已經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再作為共有人登記。如果畢業後在小企業打工或自謀職業,工作收入不穩定的,為體現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想了解更多土地確權相關的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提問,或者在愛農幫主頁直接私信我們諮詢!

感謝關注愛農幫!

Yifan5說:

農村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事項權利的確認、確定。依照政策的規定進行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其他事項權利的內容。

土地確權,為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農村土地的確權對農民是有益處的,所起的作用是保障農民權益,是土地新一輪改革所具備的基本條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在已有些地方實行了土地的確權發證,有些地方在推進中,計劃2018年土地確權將全部完成。

農村的土地是農民賴於生存的基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現在種地根本賺不了多少錢,耕種周期長,加上糧價不穩定及賣糧難,僅憑為種地而種地去維持生計養活自己並非易事,種地養老似乎成了不可能的事。隨著土地確權,意味著土地帶給農民另一種養老方式。

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釆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農村土地在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原定農用土地承包到期以後,再延長30年不變。承包期結束後,不論調整土地與否,都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農戶籤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新承包期內,可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戶口內人口遷出遷入只影響下一輪承包。所以,土地確權是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為依據,土地確權不是按現狀也不是按戶口,而是依照土地承包合同和權屬證書。

桂農通說:

凡是農村的改革,繞來繞去都離不開土地問題。關於農村新增人口、出嫁女、遷出人口和務工子女的土地確權要怎樣登記,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及時。

因為,到2018年底,全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已經基本結束,2019年是數據糾錯的「回頭看」階段。土地確權登記有錯的,在這個階段還可以申請進行修改。

第一,關於新增人口。農村土地承包法上規定,在第一輪承包地的基礎上,土地承包延長30年不變。最近,國家又出臺通知,明確了二輪承包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這個不變,就包括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規定。

按照這個規定,意味識著二輪承包期開始之後的農村家庭所有新增人口,村集體都不再新增承包地來分配。一句話,新增人口沒有地分配了,也就不用談確權問題了。

這個規定,對全國所有農村家庭都是一樣的。新增人口除了家庭內部調整土地,只能通過開荒、或是村集體依法收回的土地重新分配獲得土地,但這畢竟是極少數。

第二,關於出嫁女。出嫁女如果在出嫁前已經獲得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嫁後是可以依法繼續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的。

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出嫁女既可以在娘家村裡保留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在婆家獲取承包的土地。但兩頭只能一頭獲取土地承包權,不能兩邊都要地,也不能兩頭都落空。

但是,如果出嫁前也沒有分到土地,就只能按照新增人口的辦法來對待。可以出嫁後在婆家村裡的家庭通過調整內部獲取土地,但現實中這非常難。一般丈夫那邊也有兄弟姐妹需要土地分配,外來的媳婦只能靠後排隊。

第三,關於遷出人口。這一條各種情況比較複雜,這裡只能作個大概的原則解釋。

對於農村人,分田到戶時由國家提供土地供其謀生。對於公職人員(領財政工資的),國家已經在工資上給予存在的保障。

因此,如果遷出人口已經通過考試、工作分配或是招錄等方式,進入行政事業單位享受到國家財政工資的,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由村集體收回。

但是,如果農村人是自己通過其他方式遷出到其他地方或進城,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依法繼續保留村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強迫遷出人口退出承包的土地。

第四,關於務工子女。只要務工外出之前就已經享受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隨父母外出務工之後,繼續可以保留,可以正常參加確權登記。

但如果之前一直沒有分得過土地,之後也沒有得到過村集體重新分配的土地,那麼到現在也無法參加土地確權登記要到土地了。這一點與新增人口是一樣的。

更多農村土地問題交流,請關注、收藏「桂農通」,謝謝點讚與支持!

腦洞創作者說:

我坐過土地確權工作,我來給您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吧!

既然說到土地確權,就要明白這個土地確權主要針對的是二輪土地承包而言,二輪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大部分是在1998-2027年之間,較早的一批是在1994-2023年,但期限都是30年。

特殊解釋一個名詞:新增人口

注意土地確權裡所說的新增人口是什麼意思,這裡的新增人口指的是二輪土地分配完成以後出生的人口,比如某村1998.10.8號二輪土地分配正式完成,那麼在這個日期之後出生的且屬於二輪土地承包30年期限內的人口,統統算為新生人口。

所以按照這個邏輯推算,可能有的所謂新增人口已經20多歲了,大部分是10多歲,有的也可能是幾歲這個樣子,且大部分新增人口基本上都沒有分配到土地,這是新增人口的主要特徵。

新增人口如何登記

因為大部分新增人口都沒有地,所以如果想要進行登記,需要提供好身份證明材料,同時會在其備註欄填寫「新增人口,無地

如果新增人口後續在村集體調整或者其他形式獲得土地的,直接按分地人口對待。

出嫁女土地確權如何登記

我先要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大家可以去查詢新考兩個版本的土地承包法,類似於出嫁女的情況,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麼原村集體就無權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地。

但現實卻存在一種情況,即一部分土地政策認為,只要有女兒出嫁,那麼其名下的承包地就會被收回,因此進一步可能造成在婆家、娘家都沒有承包地。

對於這種情況的出嫁女土地確權登記,如果能由從原集體要回承包地並出證明,按有地人口登記,否則只能在備註欄備註為「無地人口」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出嫁女在婆家娘家都分到了承包地,但政策規定是一個人只能在一個集體內部有一份承包地,因此兩邊同時有地就會發生衝突。

對於這種情況的出嫁女土地確權登記,只能選擇其中一方進行確權登記,從政策上說就是必須要「放棄」一方土地,但這不等同於就丟失了這份土地。

為了更好的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我們工作中都是儘量從政策上給其找到出路,比如不能確權發證那份地可以抵頂給對應家庭內部沒有地的成員名下,實現符合政策邏輯的意思。

遷出人口和務工人口土地確權如何登記

人口的遷出可能是農業到農業的遷出,也可能是農業到非農業的遷出;務工人口同樣是這個道理,戶口可能是農業狀態,也有可能是隨工作遷出的非農狀態。

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框架下,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界定,而不以單個家庭情況成員的戶口動遷為轉移,所以遷出人口和務工人口只要原來有地,正常進行登記即可。

土地確權登記的邏輯很簡單,只要不是消亡戶的現狀,就具有進行確權登記的基礎,因此對於各種狀態的人員確權登記,包括去世人口在內,樓主所說額四種情況也在內,就看其是否屬於分地人口了。

不同狀態的人口典型的確權登記備註欄填寫情況:

去世人口(有地)備註為:去世人口,有地

新增人口備註為:新生兒,無地 分地人口

出嫁女備註為:外嫁女,有地外嫁女,無地

軍人備註為:參軍(有地屬於分地人口,無地屬於餘無地人口)

遷出人口備註為:遷出,非農,有地遷出,非農,無地遷出,有地

總之是不管你是外嫁女還是務工人員等等不同情況,都能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具體指標看是否原始分過地進行備註,再看登記時個人現狀具體同步備註,比如我上邊說的這幾個備註案例。

未雨綢繆180973058說:

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並不是以個人名義承包。所以這次確權,還是以原來家庭為單位,並未分開什麼新增人口、出嫁女、遷出人口和務工子女這些小項。你原來在哪個家庭,還和原來哪個家庭確權在一起。比如出嫁女,遷出人口,人雖離開了,但你的承包土地你帶不走,仍留在原來的家庭之內。肉爛了但還在鍋裡,你就是出國了,找你的承包土地還是到原家庭內部去找。至於如何登記?還是登記原戶主一人名子,原戶主去世了,重換一位戶主就行了。在這家庭內部,除非你去世了,將失去承包資格,否則你在2055年之前,永遠享有承包權。

至於新增人口,只要你一生下來,上了戶口,你就自然而然的進入到這個家庭,那麼這個家庭的承包地,你也自然而然的享受一份。所以也沒有新增人口沒享受承包土地一說,只是和家庭其他人混在一起而已。

目前國家施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至2055年土地承包不變的政策。所以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減少了,而承包地未變,出現了有的人均承包地多,有的少,沒有辦法,不過一般相差不大。

人和萬事成家和萬事興說:

農村新增人口與出嫁女的土地問題,農村土地政策三十年不變,生不添死不減,誰也沒有增減土地的權力,雖然說三十年土地不變,有的地方快四十年都沒有變了。

遷出的人口和務工的子女的土地確權要怎麼登記?我個人認為,遷出外地的人口,(包括讀書出去嫁了出去的人口),恐怕這份土地就難以保留下去了。不能存在兩邊佔,一人佔有多處土地。比如說,一個女人嫁三嫁,難道要分有之處土地嗎?

到外地務工的人口,土地在戶口所在地確權登記不變。外出務工的人口,不管他走到天涯海角,早遲他總會回來,他永遠是這裡的農村戶口,是這個村的唯一合法公民,任何人也無權變更沒收他的土地,因為他的家鄉在這裡,早遲都要回到家鄉來。

廖河香說:

農村新增人口、出嫁女、遷出人口和務工子女的土地確權登記,在農村分配土地承包期時已經確權的,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就享有農村土地經營權。

很多農村在2018年就已經確權登記了,而2019年的出生人口、出嫁女在老公這邊是沒有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的。只能等下一次土地確權時,才會再登記出嫁女和孩子的名字。而遷出人口是一樣的意思,遷出人口不再是農村經濟組織成員,所以戶口遷出人口不應該享有農村承包權,而遷出人口在還沒有遷出農村戶口的時候就已經進行了土地確權的,則這土地承包期內的經營權還是屬於該農民。

而外出務工農民子女的土地承包權登記也是一樣的意思,如果子女出生在承包期內時,則其姓名可以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但是,我們也知道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聯產為單位,雖說土地確權並登記還沒有上你的名字,但是你一樣享受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為每年都有新增人口與去世人口,所以土地承包權不可能每年都進行重新確權登記,相信這個大家應該都能理解。

奮發有為蘋果V說:

謝邀請:這個問題我認為,承包土地國家早已定調,再延長三十年不變,其實就是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不要為土地再掙論了。因為人總會有生、有死,新生人口也不增地,死亡人口也不減地,那麼新出生子女和出嫁女,只有通過繼承權來獲得土地,而遷出戶口的人員,和在外打工的子女,社會上出現了二種情況,一種是農轉非後,土地被收回的這部分人員,基本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確權,也不能繼承。另一種是雖然戶口遷出,但是家裡還有承包地在,無論他們走在哪裡,都應該給他們確權登記。個人建議,望廣大網友提出批評指正!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瓦要問答網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evawelsh.com/archives/4702

作者: 瓦要問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