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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突然離世,房產證上的名字依舊是父母的,這時候該怎麼辦?

綠水青山1390說: 父母雙雙突然離世,房產證上依舊是父母的,那麼按《民法大典》相關條例來說,反而倒是好辦了,…

綠水青山1390說:

父母雙雙突然離世,房產證上依舊是父母的,那麼按《民法大典》相關條例來說,反而倒是好辦了,為什麼?

因為父母雙親中如果僅僅是一位突然過世,那麼作為活著的另一位就作為合法第一繼承人,他(她)可以第一繼承人的身份將此房一直有權利而住下去直至死亡。

才能有死亡人直系親屬關係的上代父母(如還活著)和子女們均等分配此房產權益,或是經房產部門估價。

最終由某繼承人如願意接受父母的該房產(稅款由接受人承擔),並由其掏錢均分其他繼承人的售後房款,或是通過不動產交易所將該房產出售給外人後的所得錢款,由所有繼承人均分。以上屬個人見解。

梧通說:

父母突然離世,房產證上的名字依然是父母的,此時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應該及時妥善處理。而選擇合理的處理方式也能夠為自己節省不少的錢。

房子如果沒有過戶,會不會影響子女對該房子的居住呢?

其實房子過不過戶並不會影響子女在裡面的居住,但是不建議不過戶處理。

按照法律法規,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那麼誰就是這所房子的主人,同時享受合法的處置權利。可是當父母去世而房子的房產證上,依舊是父母名字產權人,按理來說這套房子好像並不屬於任何人。

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候就發生效力。也就是說,雖然房子還在父母的名下,但擁有繼承權的子女是該房子的物權,所有人即便不過戶,別人也無法拿走。

但是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所有的子女都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有子女都是合法的繼承人,如果是一個子女還好,這房子肯定就給他了,如果出現了多個子女並且並不是很和睦,那麼這一套房子很可能就會出現一系列的糾紛。

並且現在一套房子動輒上百萬,如果子女較多的情況下,生活條件又不是很好,那麼這樣多位繼承人怎麼分配這一套房子也就成了難斷的家務事。

但是如果兄弟姐妹之間關係還可以,房子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房子的產權居住佔有出租也是沒有任何分歧和影響的,可以正常地使用。

可是現在又有多少這樣好的兄弟姐妹,在如此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親兄弟也需要明算帳。

本來父母留下一套房產,對於子女兒而言這是一筆財富,是父母去世之後遺留下來的,可是很多時候會因為這樣的財富而出現分配不均,爭吵的現象。

所以說雖然父母去世,房產證上的名字沒有過戶處理,但並不影響這套房子的使用。可是但凡牽扯利益,有些時候就會出現各種矛盾,甚至還會影響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所以說,儘快將該房子過繼到繼承人名下,是十分有必要的。

房子過繼到子女名下,都有哪些辦法?

房子過繼給子女其實有三種方法,一種是以繼承的方式,另一種是以贈予,還有一種就是買賣。

繼承

用繼承的方式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怎麼說呢?有些人說這樣成本最低,當父母去世之後,作為財產的繼承人,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這個房子。

但是實際上以繼承的方式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是最為繁瑣也最麻煩的,所花費的費用也並不一定要比別的方式少。

在辦理房產過戶的時候,首先需要在公證處公證你是該房子的唯一繼承人。

這裡就牽扯到公證的手續問題,而這樣的公證是必須要求所有具有遺產繼承資格的人(去世人的配偶和子女)全部到場(如果實在不能來的要求寫上自願放棄遺產的聲明)。

而這麼一個問題,如果是獨生子女家庭,那相對來說要容易一點,如果家裡兄弟姐妹眾多,要想將所有人全部聚在一起就比較麻煩。而且在公證辦理的同時,還要出具一些比較奇葩的證明,比如:你爸是你爸,你媽是你媽,你是你。

不但如此公證費也並不便宜,它是按照繼承人的房產根據市場價格來評估,按照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按照現在房子的價值來看,一套價值100萬的房子,公證費2%來收取就需要2萬元。

這樣的繼承是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候要花的錢也不少。

按照法律繼承還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

法定繼承,即房屋產權人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所有子女和配偶都享有繼承權,那麼產權人去世後,房屋將留給子女或配偶。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子女都可以均分該套房產的份額,但是對於那一些盡到贍養義務的,一般分配的份額會相對多一些,還有子女也可以放棄繼承該部分遺產,但是要出具相應的承諾聲明。

遺囑繼承就是由房屋產權人留下遺囑,明確房產由哪個子女來繼承。雖然有了明確的遺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繼承人覺得不公平,出現一系列的糾紛,這個時候還是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房屋所有權的問題。(比如,有些子女不孝順,平日裡都是自己的侄子照顧老人,老人將房子留給自己的侄子,那么子女就沒有該房子的分配權了)。

還有一種方式——贈與

採用贈予的方式過戶是最簡單的贈與,而贈予的行為可以發生在親屬或者朋友之間,也就是說可以贈送給直系親屬,也可以贈給朋友等。

對於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需要繳納印花稅和契稅,契稅為房屋估價的3%。但是如果子女在該房子受贈,不足5年的情況下要將其出售,那麼也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以及轉讓的5.5%的營業稅。

而如果是贈予給朋友,那麼所繳納的費用相對較高,有30%的契稅和20%的個稅,再加上相應的營業稅5.55%

看到各種各樣的稅,很多人都覺得這樣贈予房子的方式所花費的錢也不少。但是相對於繼承來講,贈予的方式更加自由,不需要繁瑣的手續,也不需要各種公證。

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子過戶給子女。

其實採用買賣的方式,過戶也是最乾脆直接的。

按照我們國家二手房交易規定,二手房的定價並不是以每平米來確定的,可以用一個確定的價格將房子售出,自己只需要承擔一些稅費就可以了。

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交易可以自行確定合同定價等等,那麼交易的金額很低,所繳納的稅費也可以大幅度降低,這樣就可以節省很大一部分的開支。

寫在後面

其實如果父母去世,房產證上依然是父母的名字,最好在儘快過戶。無論是從現在房價還是其他方面來看,儘早過戶都可以,將損失降為最小,也能儘早的確定房子的份額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當然如果是獨生子女的情況下,也可以不那麼著急,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進行居住或者是出租。

但是對於上了年齡的老人來說,雖然這樣的話題比較敏感不太吉利,但是誰都有那麼個時候,儘早的把這些東西確定下來,也能減少子女們以後的紛爭。

中年老劉聊財經說:

父母突然離世,房產證上依然是父母的名字,此時繼承人既可以馬上過戶到繼承人名下,也可以選擇不過戶;但不過戶存在的風險性是極大的,既有可能是份額流失上的風險,還有可能平添處置權上的障礙。

首先,「不過戶」並不影響子女對房子行使基本權利,但並不建議「不過戶」:

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那麼誰就是房子的所有人,同時享受處置權。父母去世後,產權人滅失,從物權確權的角度來說,這套房子不屬於任何人。

但是,《民法典》第230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雖然房子還在父母名下,但繼承人是擁有該套房子的物權的,即便不過戶,房子也屬於繼承人啊,誰也拿不走。

雖說房子屬於繼承人,但未過戶就意味著所有繼承人未對該套房產的份額進行分割,理論上,只要是合法繼承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所有繼承人對該套房產的份額應當進行均分。

既然是「均分」,那麼矛盾點就產生了,比如如果子女和和睦睦、沒有分歧,那麼其中一個子女可以佔用、居住、出租該套房屋,出租收益可以自己佔有,也可以與其他子女分配。

說句大白話,只要繼承人之間關係處得不錯,在未過戶的情況下,房子的產權、居住、佔有、出租是沒有任何分歧和影響的,可以放心使用。

但怕就怕繼承人之間有分歧、有矛盾,此種情況下會出現以下幾種可能:

1,房子到底應該如何處置?出售變現還是出租?如果出租,租金收益如何分配?

2,房子應該給哪個子女居住?居住人是否應當給其他子女一些經濟上的補償?

3,房子份額到底應當如何分配?是否應當照顧一下父母在世時充分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

4,如果有子女口頭放棄了繼承權,事後會不會反悔?

但凡是牽扯到以上問題,眾多子女就會在「決定權」上拉扯不清,不僅影響房子的處置,還會影響繼承人之間的關係,滋生矛盾。鑑於此,還不如抓緊將該套房子過戶到繼承人名下。

而但凡是「繼承過戶」,必然要經過以下三個步驟:

第二,房屋繼承過戶的步驟:確定繼承人、確定繼承份額、辦理過戶手續

房屋產權人過戶後,房屋不是隨便就可以過戶的,必然要經過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範圍

確定繼承人範圍又會有三種情況出現,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1,遺贈扶養協議:這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也是法律效力最大的繼承,優先於遺囑繼承。所謂「遺贈扶養協議」,即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作為「回饋」,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財產既可以是全部財產,也可以是一部分財產。

「協議」法律效力是很大的,比如對於同時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遺贈撫養協議如果與遺囑有牴觸,以「協議」為準,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如果父母留下了遺贈扶養協議,那麼協議上的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當然,如果不是全部財產都寫明歸其所有,剩餘的財產由其他繼承人分配。

2,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如果父母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那麼遺囑上的指定繼承人即為遺產繼承人,即便該人(單位)不與父母有任何的血緣關係、利益關係。

比如父母生前寫了遺囑,指定侄子是房子的唯一繼承人,那麼他的子女就無權分配這套房子了。

3,法定繼承:在沒有留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的前提下,開啟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鑑於父母雙雙離世,他的父母也離世,那麼所有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

一般情況下,所有子女均分該套房產份額,但對於盡到贍養義務的,份額可以向其傾斜;再者,也可以放棄繼承,出具書面的放棄繼承說明書。

以上就是繼承先後的原則,通過此種順序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在我國,籤署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的情況較少,所以一般遵循「法定繼承」。

第二步:份額確定

以常見的「法定繼承」為例,在份額確定上,一般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比如有4個子女,那麼每人都登記到不動產權證上,每人的份額是25%;

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子女放棄繼承,比如4個子女中有一人放棄繼承,那麼剩餘3個人各分得33.3%。

在份額的確定上,較為靈活,一般基於協商,誰多誰少無所謂,全部繼承人都贊成即可。對於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份額。

第三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在確定了繼承人範圍、繼承份額之後,接下來最後一步就可以去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了。

繼承人帶著身份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本、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房地產權證、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等去過戶即可。

以上三個步驟走完之後,產權和份額歸到各個繼承人名下,也就不會再存在產權、處置權等方面的爭議了,實際上就是一個確權的過程。

寫在最後:

對於父母去世後,房產證依然是父母名字的情況,最好是選擇第一時間過戶,尤其是繼承人較多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存在份額上的分歧,還不如及早確權、及早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只有自己一個人,過戶就不用那麼著急了,即便不過戶,也可以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出租和居住,但一旦想要出售變現,還是先經過過戶這一道程序。

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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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舌財經說:

正常情況下,父母把房子轉移給子女有三種方式。

第1種是繼承,第2種是贈予,第3種是買賣。

在這三種交易方式當中各有優劣,但從整體來說,通過買賣這種方式把房子轉移給子女是最優的選擇,這樣可以避免以後出售房子產生較多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避免其他麻煩。

但是如果某一天父母因為發生一些意外情況突然去世了,那通過贈予或者買賣的方式把房產轉移給子女就不現實了。

這時候只有一種方式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子女,那就是繼承。

如果父母突然離世,房產證上的名字依舊是父母的,這時候想要繼承,可以參考以下程序去處理。

第一、先確定具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繼承權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一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這些繼承人當中,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那優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確定遺囑的內容。

從現實來看,雖然子女、父母和配偶都有繼承權,但至於能否獲得繼承財產,也要看死者的意願表達。

假如死者生前留有遺囑,那就要按遺囑來履行。

根據新的《民法典》相關規定,有效的遺囑包括書寫遺囑,列印遺囑,錄像遺囑等等,但是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才有效。

屬於列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遺囑的每一頁籤名,並註明年月日。

假如死者生前有多份遺囑,而且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眾多具有繼承權的人根據死者的遺囑內容辦理財產繼承手續就可以。

不過目前有些地方在辦理房子過戶的時候,即便你有遺囑,也需要提供經公證處公證過的相關手續。

第三、沒有遺囑的處理方式

假如死者突然去世,沒來得及留下遺囑,那就只能通過公證處進行遺產公證的方式來處理。

在進行遺產公證的時候也要分3步來。

(1)確定財產份額。

假如死者有多個繼承人,正常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可以平分死者的財產的,比如死者留下了一套200萬的房子,但是有兩個繼承人,那按理來說每個繼承人可以獲得100萬的資產。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每個繼承人應該分得多少遺產份額,也要看他跟死者的親密關係。

比如死者生前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跟父母一起住,平時父母的開支都是由這個子女來承擔,父母的養老都是由這個子女負責,那他完全可以要求繼承更多份額的遺產。

而另一個子女對父母從來不聞不問,父母留下遺產才想著過來爭遺產,這種情況可以要求他降低遺產繼承份額。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訴到法院了。

(2)房產評估。

在去辦理公證手續之前,並不是說大家認為這個房子值多少錢,公證中心就認可是多少錢,而是大家必須找專業的評估公司對房子進行評估,然後開出評估報告。

但在對房子進行評估的時候會收取評估費,至於評估費是多少,目前不同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

比如深圳二手房評估標準,200萬以內的單筆費用500元,超過200萬的按照0.04%收取。

(3)辦理遺產公證手續。

在具有繼承權的人協商完遺產繼承方案之後,大家可以叫上所有具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大家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以及死者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繼承權人證明)、房產證相關資料、房產評估報告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

如果有一些繼承人放棄繼承了,也要提供經公證處公證過的放棄遺產繼承證明,如果某些繼承人不能到場,也要提供經公證處公證過的委託書。

第四、確定繼承方式。

如果父母去世之後留下一套房,假如只有一個子女就好辦,子女直接把房產按照相應的手續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可以了。

但如果死者有多位繼承人,但只有一套房,怎麼分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情。

對這種情況繼承人可以自行協商看怎麼處置財產,一般有兩種處置方式。

第一種,由其中一個人獨立繼承這個房產,然後支付一定的現金給另一個繼承人;

第二種,將房子拍賣掉,然後雙方根據繼承的份額劃分財產就可以。

第五、房產過戶。

辦理完公證手續之後,接下來就要辦理房產過戶,房產過戶跟正常的買賣房過戶手續是一樣的,大家需要持繼承人的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遺產公證書,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房產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

但通過遺產繼承的方式過戶,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包括稅費、契稅等等。

王五說說看說:

這個問題有些悲涼,不過也是大家終究會遇到的事情,簡單講講。

父母突然去世後往往會留下遺產,其中的房產無疑是價值最高、處理難度最大的,尤其是對於城市裡的普通家庭來說,一線城市的住房至少幾百萬元,其他城市房子的總價也在幾十萬元以上。

第一,父母去世後房子成為了遺產,不管房產證上只有父母其中一方的姓名還是雙方的名字都在上面。

在房子沒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前均為遺產,繼承人可以居住在裡面但卻無法出售。這個時候得去房產登記部門將房產所有權的登記信息改過來,換成繼承人的名字之後房產的所有權才會正式屬於繼承人。

之後不管是自住、出租還是出售都和其它房子一模一樣了。

第二,更改產權登記信息和房產證上的名字需要走相應的程序。

題主是否能夠獲得房子的所有權得根據繼承形式來看,繼承一般分成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先執行遺囑繼承,這個沒有什麼好多說的,只要有合法遺囑就按照上面寫的辦理,估計題主的父母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畢竟絕大部分中國老人並沒有這樣的意識。

沒有遺囑則走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房產。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從題主的表述來看,題主的父母不存在配偶和他們的父母還在世的情形,那麼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子女,也就是題主和自己的兄弟姐妹了。

第三,如果題主是獨生子女的話事情就好辦了,因為題主是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只要拿著父母的死亡證明、原來的房產證、自己的身份證以及題主與父母之間的關係證明文件(比如戶口簿)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了。

如果題主擁有兄弟姐妹則必須分配好房產後才能過戶,你們之間可以協商共同擁有房產也可以採取一方給予另一方貨幣補貼後全額繼承房產的形式拿到房子。之後去公證處完成公證手續後再過戶。

如果多方對於房產的繼承存在爭議那就只能通過訴訟的形式了,由法院對父母的所有遺產進行析產,判決出來後拿著法律文書到房產交易中心過戶。

第四,無論是以上哪種情形獲得的房產交易時並不需要繳納契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未來再次出售時需要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題主是獨生子女,繼承了父母的房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五年後出售這套房子共獲得200萬元房款,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大概在40萬元左右。

從中可以看出稅賦很高,這也是很多人在生前通過「買賣」獲得父母房產的原因,可以少繳很多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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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家書說:

您好!

如果父母過世之後,房產證上依舊登記的是父母名字,從結果上來講:這個房子,誰也無權處分——因為有權處分房子的主人已經沒了

簡單來講,想賣賣不掉,想合法出租租不出去。

該怎麼辦?比較合適的方式是:抓緊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儘早將父母房子過戶到繼承人名下。理由很簡單:本來繼承人是有權利得到房產的,但是不登記在自己名下,就相當於一個蘋果永遠吊在眼前卻吃不到。更甚的,弄不好有一天這個蘋果會被別人合法的吃走了。

從房產繼承手續辦理上,總體上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範圍。

繼承人範圍,有三種確定方式:

  • 法定繼承。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或者與他人籤訂過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人確定範圍——包括父母的子女、父母的父母(不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問題)。
  • 遺囑繼承。如果父母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遺囑、指定了房產繼承人,則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此套房產。
  • 遺贈扶養協議。指父母生前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籤訂過《遺贈扶養協議》。籤訂過的,由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得到此套房產。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依據繼承人範圍,確定繼承人可繼承的房產份額。

有兩種情況:

  • 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下同)僅為一人,則此人全得。
  • 若涉及多人,則要看相互之間如何協商。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結果來;協商不一致的,有爭議,按照法院判決結果來。這也決定了後續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的不同方式。

第三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 無爭議情況下,可直接去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帶上父母死亡證明、房產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 無爭議情況下,第二種、也是目前被多數房產辦理機構「強制」的——先去辦理繼承權公證,隨後拿著公證書再回來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提示一點:強制公證的要求,已經取消,沒有必要額外花公證費。
  • 有爭議情況下,只能去法院提請訴訟,靠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結果,拿到判決書或調解書,隨後拿著此類憑證再去不動產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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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竹林幽徑0說:

我是前幾個月才處理的,父親走了7年,母親走了4年。首先去公證處,弟弟妹妹籤協議放棄繼承,房產過戶到我一人名下,費用3000多,84平。出來公證書直接去不動產中心換不動產證,費用300左右。前提是我夫妻名下無房產,(現在住的新房還沒出證)就是所謂的滿五唯一。名下有證的要交納增值部分的20%,這筆費用很多,所以兄弟姐妹要找一個名下無房的來過繼。

希望以上能幫助到需要的你

願做人間無事人說:

如果是這種情況,需要走繼承的手續。

帶著父母的死亡證明,然後和所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一般來說,第一次去公證處(一個繼承人去就行),公證處會給你一些表單,同時會告訴你需要去哪些部門開具什麼樣的手續。

然後帶著這些手續再次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這次會要求你們所有繼承人到場,然後公證處會和你們所有繼承人確定是否有人放棄繼承公證,如果有會讓你們當時籤署放棄繼承公證,如果沒有會直接辦理繼承手續,同時會進行視頻留存。等這些手續辦完之後,會讓你們去交錢。等15到30個工作日去取繼承公證書,這個時間是公證處進行調查等手續。(這個時候一般需要帶的材料是: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其他財產證明)

第三次去公證處,基本上來說就是取公證書了。拿到公證書之後,在工作日時間,就可以去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換證更名手續了。

如果有一些隱藏財產自己還不知道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訴訟,這個時候,法院會介入做名下資產盤點,然後根據繼承人的人數做相應的分配,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平均分配。然後拿著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去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就可以了。

雲中野矢說:

我遇到過這樣的事情。

我母親去世早,實際上,我母親去世幾個月後,我外婆才去世。然後又過了若干年,我父親去世。在父親去世之前,房產證上一直是父母的名字。

一直是父母名字的原因,是誰也不當回事兒,父母屬於過去的老人,根本沒有房屋過戶或者立遺囑的概念。因為我們是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準確說是和父親住在一起,我們成家時母親已經過世了),所以父親一直認為他那套房子理所應當地歸我所有。

可是,後來當父親過世,去房產局辦過戶時,才發現不是那麼回事。房產局一看父親的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共有」,首先就要我們提供母親的死亡證明。這個我們有,倒是直接可以提供上。然後房產局的工作人員就發現,我母親去世時,外婆還在。這就出事了,因為按遺產繼承順序,我外婆也屬於第一繼承人,雖然我們沒有在一起生活。外婆去世,我母親那一枝的兄弟姐妹也都有繼承權,甚至因為我大姨也去世了,她的那部份權益就要由她的子女去繼承。

我一下子被動了,因為我少小離家,與我姨家的兄弟來往很少了。且不說他們要不要房子,就算把他們找到都特別費事。

對不起,我的表哥表姐,我只有狠心剝奪你們的權力了,我想你們也根本沒想到幾千裡以外,還有遺產可以繼承。

我找到公證中心,由他們出證明,證明我外婆只有我母親一個女兒,這樣,我母親的遺產一部分由我外婆繼承,但我外婆去世,她的遺產從法律上講,只能由我們兄弟幾個去繼承了。

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沒辦法,我總不能幾千裡回家去找表哥表姐表外甥解釋繼承法吧?當然,若是我知道會這麼麻煩,我當初就應該直接回答我母親去世的時候,我外婆已經去世了,只要她老人家在我母親之前去世,就不會再有繼承糾紛了。當然,這是後話,我們每個人辦事的時候,總想著說實話,沒想著實話之後,你會有很多難處理的問題。

公證書出了,我的兄弟姐妹籤了放棄繼承的說明,至此,房產證才正式更名到我身上。

所以說,當你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的時候,一定要先想好會發現什麼事情,不要像我弄的那麼被動。

可能還有更好的途徑,只是我不知道。

誠信贏天下的家具人說:

上個月才幫我愛人辦理的,確實很麻煩:大概需要以下證明(如果是姊妹幾個)(死亡證明,已故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單位歷史歷履,原單位籤字,蓋章,注意,歷履不完整的,需要去調歷史戶口,如果中途改過名字的,需要去原居住地開證明,然後是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證明,戶口本,最後約好所有兄弟姐妹一起去辦理大廳籤字蓋章!最後再等三個月後(如中途無議)即可繳費領證[流淚][流淚][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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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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