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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女被「丈夫」脅迫帶回四川,途經廣西獲救「爸媽把我給賣了」,如何看待此事?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劉忠義214說: 對於一個家庭窮困潦倒的地步,從古至今真有買兒買女的現象,有的真買給了一個好男人,有的則買進了…

劉忠義214說:

對於一個家庭窮困潦倒的地步,從古至今真有買兒買女的現象,有的真買給了一個好男人,有的則買進了苦海,我對於這件買賣婚姻是極為反對的。其一作為父母再怎麼窮困潦倒,也不要毀掉孩子的一生。原由在法制規範化的社會裡,婚姻大事是自由戀愛,雙方在自願的因素下結合到一起的,而不是強買強賣。其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嚴重破壞了婚姻道德法規,婚姻法是不允許買賣婚姻,強迫婚姻,更不允許在兒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迫兒女成婚成配。以上作為一個做父母的盲目的把女兒買出去,是完全不合法的,違背了戀愛自由婚姻法,見錢眼開,完全視兒女情長而不顧,失去了道德人性化標準。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作為父母再窮也不能買兒買女,就是要飯吃也要盡到父母的職責,再苦再累也要把孩子撫養長大,完成父母的任務,讓良好家風代代相傳!

燕趙常人說:

這樣的事情發生,打臉的是誰?

父母收受彩禮把未成年人許配給別人,違反了婚姻法。社會已經發展到了現在這個時代,怎麼還會有這麼多的法盲。其中的原因何在,這樣的操作沒有代價,也許只是批評教育。國家制定法律就要依法治國,父母的理由孩子是自己生的,自己養大,有權利決定她的婚姻大事。孩子十六歲,父母的年齡也就在四十左右,都應該接受過教育,這樣的操作也就是典型的知法犯法。遇到這樣的事情,沒有必要簡單的教育了事,而應該有專門的機構保護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對這樣肆意踐踏法律尊嚴的違法者制裁,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而作為買賣婚姻的男方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女孩出走的情況下,直接限制女孩的自由,這也是犯罪。這樣的違法犯罪事情雖然沒有造成惡劣的影響,但它踐踏了國家的法律就該嚴懲。

地方政府也該平時進行這方面的法律宣傳,讓法律深入人心。

前些年看過姚明做的一個公益廣告,是保護動物的,應該主題是一個鯨魚,臺詞是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樣的公益廣告對動物適用,我看對人也適用。

我希望公益廣告也該加強這樣的普法教育,咱們對動物那麼有愛心,為什麼不對受到傷害的婦女兒童多伸出關愛之手呢?

對這樣的父母不只是譴責而更應該是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買賣婚姻的也應該直接接受法律的嚴懲。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會警示後人,

我們尋常百姓家的事兒說:

女孩剛逃出狼窩又被送回虎口。女孩的父母將女孩以26萬的價格賣掉,是販賣人口,對象是自己的親生女兒,其父母是人販子,是侵權人,女孩是受害人。廣西方面將解救出來的被害人送還給侵權人,被害人還有好下場嗎?這是哪門子的解救?

瀟灑生活家hw說:

這是他媽的什麼情況,還勸導父親?這個父親是什麼德性,又是什麼性質?26萬將女兒賣了,這賣人口要判刑。如果你們警方,民政,婦聯將此父女勸解後,讓其女兒跟父母回家能有好下場嗎?她父母捨得將26萬現金再退還給男方?此女還是要被男方強行帶走,那樣你們就是犯罪,比買賣雙方都要判更大的刑。你們是一糊了之了,十六歲的小女孩怎麼面對貪財的父母和如狼似虎的男方?買賣雙方都應判刑,現在是什麼社會?定要嚴肅懲處。

剛哥說:

物益橫流、金錢至上,親情、友情、愛情,在金錢面前顯得是那麼蒼白無力,或許小女孩的父母有難言之隱,或許該父母真的被錢mong、bi了雙眼,可憐天下父母心才對呀,從法律上講:應當屬買賣婚姻無效,彩禮26萬應退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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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要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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