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在紀委工作二十多年的經歷,實名舉報的內涵就是舉報人姓名是真實的,舉報時明確告知了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紀委監委對實名舉報要給予結果反饋,這也就是說對實名舉報內容必須進行審查。我國的政策是「民不告、官不究」,懷疑有腐敗問題,沒有舉報不查。還有一條政策叫「疑似從無」。沒有證據只能存放著。至於發現舉報不實,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滋事擾序、纏訪鬧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可追究舉報者法律責任。所以舉報投訴一定要實事求是,不得無中生有,發洩私憤。
十二年經驗之談:實名舉報很大風險,會被人透露給對方。社會複雜,利益導向。千萬不要實名舉報。除非有百分之百把握。不是說有證據就可以的。腐敗分子很狡猾,並非書本上反腐敗那麼容易。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是兩臉人,都是利已主義。
應該收到這樣的回覆「你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你的觀點,請補充你的證據鏈,如果你在一個月之內不能提供能證明這個問題的材料,本院將對你的舉報做無效處理。感謝你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
然後,就是舉報人該幹嘛幹嘛,社會機器按部就班的運行。
事情就是這麼個事情,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如果我說的不對就聽你的。
陳律師曾經在檢查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都工作過多年。還有兩年就是在控告申訴信訪部門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實名舉報都應該答覆,但是答覆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有什麼結果。有結果還要看案件本身以及材料的質量,以及您為此付出的時間和努力。
舉報,控告不是一條好走的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絕大多數的人在材料上就不過關。這一點成績是深有體會,也寫過相關的文章。我你有舉報控告方面的困惑或者需要寫材料可以諮詢律師給您專業和全面的解答。
不實肯定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是事實,又面臨不公的結果,就實名舉報,不要猶豫,現在國內法治在自媒體的監督與舉報下,必須改善一家獨大,高高在上,把公正與法治當做權利的支點。總之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為人民服務的一切法治都是不可持續的。
不明白,要舉報人提供證據、犯罪事實,除非舉報人也參與了犯罪。舉報人往往都是覺得事不正常,不符合正常的羅輯,而不可能拿到實證,因而向有關部門舉報,提供的只是一些線索、希望有關部門查實。如果什麼都要舉報人去搞清楚,那麼就會造成沒有人去舉報了。